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01 15:06:11 阅读量:
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变成“路怒族”,一言不合大打出手的事情屡见不鲜,奉劝大家: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2015年11月被害人唐某某一家驾驶车辆与另一驾驶车辆的嫌疑人耿某甲在上述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耿某甲驾车将对方逼停理论,理论中唐某某和耿某言语不和辱骂后互相殴打,殴打完耿某甲认为自己吃亏仍不甘心,用车继续堵住唐某某车辆不让其离开,又打电专话纠集其弟弟耿某乙前滋事,约20分钟,耿某乙来现场后叫唐某下车,唐某因害怕不敢下车,耿某甲便从其车内先后取出甩棍和棒球棍对唐某某辆的玻璃进行打砸,耿某乙又使用刀具将唐某某胳膊刺伤,后二人意识到事态扩大便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耿某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已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碑林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十五天、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开车驾驶只为行,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存,不见当年秦始皇。
(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 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