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16 15:16:13 阅读量:
今年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邱学强副检察长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职务犯罪侦防之路,充分发挥和积极担当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多元使命。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作为治本之策的预防工作引起重视,越来越成为党和国家治理腐败的工作重心,为进一步做好预防工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宝贵的机遇。如何做好新形势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切实履行好预防工作多元使命,成为各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结合实际谈一下对做好新形势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准确把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定位
(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的必然延伸,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职责、目标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权威和尊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价值追求和目的是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化解职务犯罪风险隐患从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这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规范权力的运行。
(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种非诉讼性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及其他诉讼监督均是法定的诉讼方式,并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不同的诉讼方式来实现权力制衡的法律监督;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则属于非诉讼性法律监督,其主要依托检察诉讼监督职能所提供的信息基础,通过预防调查、检察建议以推动制度建设和强化监督,通过警示教育以推动思想教育,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以推动行政监督和社会管理,紧紧围绕、依托诉讼业务和办案工作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和提升,其监督不具有强制性,但因检察权威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助于提升法律监督效果
传统的法律监督,如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往往都局限于诉讼活动中,监督者作为承办检察官更多会考虑是否构罪、是否能诉等法律问题。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则是让监督者摆脱诉讼活动的局限,站在更高的监督视角,透过案件或现象审视其背后的社会根源、制度局限等因素,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预警或整改建议,从而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使法律监督的效果更具超前性和有效性,更易于被监督者接受和改正,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正确认识当前预防工作面临的困境
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自成立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高检院决策部署,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受一些主客观因素限制,加之有一些人对预防工作存在不同认识,使预防工作在当前司法改革大背景下面临一定困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防工作开展。
一是法律规定过于抽象,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这些法律规定是当前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要依据,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省和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性立法手段,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但在全国范围内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高检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关于预防工作做出过规定,但是这对检察机关以外的单位缺乏约束力。
二是思想认识不统一,预防工作合力不足。在缺乏明确法律权威的支持下,开展预防工作更多的依靠人为因素而不是制度因素。一方面,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定位于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的惩防体系建设,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了预防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另一方面,预防工作分散于检察机关的各个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对预防工作的关注也直接关乎预防效果的取得,但在人少案多的现实情况下,很难发动其他业务部门承办人研究个案主动开展预防工作,预防工作实则成了预防部门的“独角戏”,缺乏联动性,工作合力不足。
三是预防效果难以衡量,缺乏科学的考评体系。首先,预防工作的对象是在外部,预防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预防单位的工作态度和配合程度,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只是这一过程中的发起者、参与者和推动者。比如,检察机关结合预防调查中提出检察建议,但对预防措施的具体落实是由被预防对象负责实施,可能会出现检察机关经过详细分析、细致论证而提出检察建议,却被预防单位打折落实的情况。其次,预防工作内容繁杂,手段多样,实现效果的周期较长,难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具体标准进行量化评估,而由于推进工作需要又不得不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导致现行的考核评价标准多侧重于数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防工作的最终效果。
三、做好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点思考
笔者认为,做好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准确把握预防工作职能定位,正确认识开展预防工作的重大意义,立足职能,从预防工作的内容、形式和方法三个方面入手,不断加强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自觉把预防工作融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总体布局,找准突破口和落脚点,加大力度,强化效果,让预防工作在促进依法治国和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丰富预防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的内容
首先,加强职务犯罪信息库建设,扩大应用范围。推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检察机关丰富的案件信息资源,组建职务犯罪罪名全覆盖的职务犯罪信息库,拓展信息的应用领域和范围,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以增强对职务犯罪的震慑力,最终实现预防的目的。其次,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促进侦防一体。抓住检察改革这一契机,整合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力量,以开展年度报告、案例剖析、检察建议、警示教育等预防基础性工作为切入点,进一步推动侦防一体化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充分运用。
(二)完善预防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的形式
一方面要推动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化,结合“执法信息公开”和 “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全面推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告知卡》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监督卡》制度,从制度层面规范预防工作,加强自我监督管理,树立预防工作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要利用好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规范预防工作的手段、程序和权限等具体内容,形成统一的预防工作模式,避免预防工作的随意性,从而实现对预防工作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效果的科学评估。
(三)探索预防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的方法
一是要用好预防监督利器。在用号预防调查、预防介入、检察建议等基础性预防监督手段的基础上,探索实践对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和重要执法规范的职务犯罪风险的评估预警,对违法和轻微职务犯罪行为的预防诫告,促进权力行使的公开、透明和制度约束机制的建立健全。二是要推动预防成果转化。认真抓好惩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专题报告、检察建议的落实,归纳、总结、提炼预防职务犯罪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预防建议和对策转化为反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层次和水平。三是要形成预防考评体系。党委统一领导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形成合力的根本保证。要积极推进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体制的健全,完善会议制度、任务分解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检查指导制度和考核制度等。推动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目标考核之中,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让预防职务犯罪由“软工作”变成“硬任务”。
投稿人:杨旭
单 位: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