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09 18:33:01 阅读量:

      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农村群众上访事件频频发生,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预防和减少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就近年来延川县检察院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作如下调查分析。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2013年至2015年,延川县检察院立案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基本固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多为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及部分村会计、村民小组长,80%是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2、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贪污和挪用公款,但也存在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新动向。

  3、犯罪领域比较集中,主要是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灾后重建、各种项目款等,村领导利用职权虚报退耕还林面积,从中套取国家的资金,有些村领导利用职权把村民的退耕面积报在自己的名下,损害村民的利益。

     4、犯罪形式多为共同犯罪,窝案窜案增多。前些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以个人单独犯罪为主要特征,而近几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案件侦查中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多数是村支书伙同村委会主任及村会计,集体腐败,一案连多案,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现象,成为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这种集体腐败直接侵害了农民利益,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破坏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成为当前农村群众集体上访、信访的直接诱因。

   5、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大幅上升,说明在集体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 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其进行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1、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教育不到位。近年来,农村调整选拔的新的基层组织人员中,一些地方由于缺少必要的考查、考核,没有把好素质关,致使一些素质较低的人员被选拔到村基层组织岗位上,埋下了发生职务犯罪问题的隐患。在涉嫌犯罪的基层组织人员中,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政治素质较差。在查办的案件中,最高学历的是高中文化,同时,教育不够也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原因。目前,虽然各村大都建立了活动室、阅览室等学习阵地,但基层组织人员学政治理论、学业务却很少,对基层组织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更少,有的地方甚至只是摆设,应付检查而已。正是由于忽视教育和学习,使一些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状况发生了变化,自律意识不强,宗旨观念淡薄。

  2、监督制约不力。从内部看,规章制度、监督机制不健全。有的村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有的村虽然制度上墙,但也只是挂在墙上,说在嘴上,形同虚设,没有很好地落实与执行。如民主议事日是一个很有效的党内监督阵地,但往往是村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个人说了算,其他班子成员不敢提不同意见,因此起不到相互监督作用。从外部看,民主监督不到位。目前推行村务、政务“两公开”,对农村干部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但是有一些村公开的内容有限,表面的东西多,群众最关注的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内容却很少,使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手段难以到位。有的基层政府对基层组织人员监督不严,对于群众反映村干部的问题,基层政府组织不是依法办事,秉公处理,而是采取袒护态度,久拖不决,

  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犯罪首先是直接侵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其次是破坏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农村的正确实施,再次是容易激发矛盾并引发集体上访。为此,应从源头上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农村基层工作人员腐败问题。同时,检察机关在服务新农村建设,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中也应起重要的作用。

1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一要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认真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对村委会直选工作加强领导监督,教育并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参与意识,同时要严格把关,对村党支部推荐和通过其他渠道推荐出来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报上级审核后将结果向全体选民张榜公布。要对选举工作中出现的利用家族、宗派势力,或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拉选票,对村干部集中进行培训,重点讲解与农村基层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利用活生生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钟长鸣,使他们认识到什么是职务犯罪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自身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二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村财务进行检查、审计,定期把财务状况向村民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要深化村务公开、实行民主议政。村务公开要实现热点问题专项化。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土地补偿款、救济款物的发放、农村建设专项费用等热点问题实行专项公布。

2加强打击力度,严惩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维护公平正义、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神圣职责,也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职责要求。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认真研究其适用条件和范围,加大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对于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一律严惩不贷。对构不成犯罪的,也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情况,按照国家法纪处理,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养奸。同时以查办案件推动综合整治,在农村建立一个以乡镇为中心的预防体系,从而促进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建章立制,查漏补缺,使乡村干部做到 “不想犯罪”、 “不能犯罪”、“不敢犯罪”。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稳定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农村基层腐败也会出现新的、复杂的问题,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繁重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要运用多种预防农村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特别是肩负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公平正义,社会稳定的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打防并举,真正从源头上遏止农村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延安市延川检察院 (马巧艳供稿) 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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