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镇安检察院:如何规范讯问在押未成年人时到场人员的行为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7-08 13:33:14 阅读量:

  镇安县检察院 毛雯

为了规范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讯问在押未成年人时到场人员的行为,保障在押未成年人及讯问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讯问活动顺利开展,维护正常监管秩序,检察人员讯问在押未成年人应该注意多个方面的问题

讯问在押未成年人时到场人员,是指办案人员讯问在押未成年人时依法通知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其中,法定代理人是指在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合适成年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在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宜到场时,依法到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定代理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及与在押未成年人身份关系的证明,合适成年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工作证件,经办案人员和监管人员审验证件并换证登记后,随同办案人员进入监管场所。

到场人员不得携带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监管场所。如携带上述电子设备的,应当在入所时存放在监管场所指定的位置。

到场人员进入监管场所后,应当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办案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安排。

办案人员需要先后讯问多名在押未成年人的,轮候的到场人员应当在指定区域内等候。

到场人员在办案人员陪同下,可与在押未成年人交谈,对其进行安抚以稳定其情绪,帮助其理解讯问的含义,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交谈中涉及与案情相关、可能妨碍案件办理或造成串供、泄密的内容;

(二)采用暗示、引诱、威胁等不当方法影响在押未成年人如实作答;

(三)私自为在押未成年人传递口信、信件、物品等;

(四)私自录音、照相、录像或将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提供给在押未成年人使用;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到场人员发现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有权当场予以制止:

(一)采用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口供的;

(二)连续讯问时间过长,妨碍在押未成年人正常休息、饮食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到场人员当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监管人员反映,并在讯问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报告给办案机关或其上级机关。

    讯问结束后,到场人员应当阅看讯问笔录。核对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向办案人员提出修改意见。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办案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到场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

到场人员违反监管规定或者妨碍正常讯问的,监管人员或办案人员应当立即纠正。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将其带离监管场所,并记录在案。严重危害监管铁序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取消其到场资格,并视其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讯问在押未成年人到场人员的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发现违法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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