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对贫困地区检察机关查办村干部腐败案件的影响及应用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6-01 15:04:46 阅读量:

----以商洛检察机关查办的93件村干部腐败案为例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于建锋  常春光

 

商洛市地处西部秦岭山区,所辖七个县(区)均为国家级贫困县为全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近年来,商洛两级检察机关始终对贫困地区村干部腐败案件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依法查办了一批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有力遏制官腐败的高发势头。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继出台后,提高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对查办村干部腐败案件提出新的挑战,贫困地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笔者试对近三年来商洛检察机关查办的93村干部腐败案件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一、2013至2015商洛检察机关查办干部腐败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3年,商洛检察机关共查办干部腐败案件33件47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当年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立办案件71.7%和74.6%五万元以上大案1824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当年干部腐败案件的54.5 %和51.1 %。在当年查办的干部腐败案件中,贪污案25件35人,占74.5%;挪用公款案7件11人,占23.4%;受贿案1件1人,占2.1%(见图表一和图表二)

  

             

2014年,商洛检察机关共查办干部腐败案件33件45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当年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立办案件62.3%和65.2%五万元以上大案2230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当年干部腐败案件的66.7 %和 66.7%。在当年查办的部腐败案件中,贪污案28件36人,占80%;挪用公款案35人,占11.1%;受贿案24人,占8.9%(见图表三和图表四)

    

 

2015年,商洛检察机关共查办干部腐败案件2738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当年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立办案件42.2%和45.8%五万元以上大案2534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当年干部腐败案件的92.6 %和89.5%。在当年查办的干部腐败案件中,贪污案2129人,占76.3%;挪用公款案1件1人,占2.6%;受贿案58人,占21.1%(见图表五和图表六)

      

 

年以来,商洛两级检察机关共查办干部腐败案件93130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立办案件57.1%和60.5%五万元以上大案6588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干部腐败案件的69.9%和67.7%。查办的所有干部腐败案件主要集中于三种罪名: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办干部贪污案件74件100人,占干部腐败案件人数的76.9%查办受贿案件8件13人干部腐败案件人数的10%;查办挪用公款案件11件17人,占干部腐败案件人数的13.1%(见图表七)

 

纵观三年来商洛检察机关查办的村干部腐败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村干部腐败案件长期居高不下。从近年来全市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来看,干部腐败案件占据很大比重,且长期居高不下。2013年以来,商洛检察机关共查办村干部腐败案件93件130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立办案件数的57.1%和60.5%

二是村“两委”干部腐败案件比重较大。从查处基层干部整体来看,大多是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等“两委”成员及村民组长等人。 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查办基层干部腐败案件93件130人中,涉及 “两委”村干部75件110人,分别占基层干部腐败案件的80.6%和84.6%。

三是涉农案件为干部腐败主要案发领域。从发案环节上看,主要集中在征地补偿款、危房改造补助、陕南大移民补助发放等与农民切身利益有关的环节,部分村干部在镇(乡)财政领取国家补贴款后,不按规定发到农民手中,而是想尽办法占为己有。主要表现为一些村干部利用农户不了解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空子,利用职务之便,或索要“好处费”,或虚报惠农项目并贪污惠农资金。

是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但危害较大。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腐败案件相比,干部腐败案件案值较小,但其社会影响和危害却是巨大的。农村基层群众往往是低收入群体,国家各种支农惠农补助对广大农村低收入家庭来说至关重要,一旦被截留或私分,将直接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和干扰了群众的生产生活,引发群众上访,甚至造成群性事件,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五是窝案串案比例较大,职务犯罪群体化现象明显。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监督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个人利用职权独自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多人串通合谋、分工协作、相互勾结等共同犯罪形式日趋显著,往往形成“一查一窝、一挖一串”的现象

二、以刑法修正案和两高司法解释对93起村干部腐败案件的比对分析

根据商洛2013年至2015年查办干部腐败案件相关数据,以刑法修正案和两高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额进行比对分析。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或者贪污、受贿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为“数额大”,或者贪污、受贿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贪污、受贿罪的大案标准;贪污、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贪污、受贿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贪污、受贿罪的大案标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大”,或者符合其他情节严重,是挪用公款罪案标准参考刑法修正案九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新标准,我市查办这93件130人进行衡量,未达到新立案标准的是21件32人,分别占22.6%和24.6%;达到立案标准的是69件94人,分别占74.2%和72.3%;达到大案标准的是3件4人,仅占3.2%和3.1%;没有一起达到特大案标准的案件(见图表

图表八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我市查办村干部腐败案件新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参考比照,存在以下问题

1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占比较高在这93件村干部腐败案件中,未达到新立案标准的是21件32人,分别占22.6%和24.6%,高于全国此类案件超过20%的平均水平,也符合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2符合新立案标准的案件占大多数。在这93件村干部腐败案件中,达到数额较大立案标准69件94人,分别占74.2%和72.3%。如果以原来立案标准来衡量,符合大案标准的为65件88人,分别达到94.2%和93.9%,而以新司法解释的立案标准来衡量,这些案件仅达到立案标准,显然不符合中央反腐败的总体要求,今后应该多办案、办大案,做到“苍蝇老虎一起打”

3、达到大案标准的案件少。在我市查办的村干部腐败案件中,达到数额大案标准的仅为3件4人,分别占3.2%和3.1%,如商州区院查办的陈塬办事处凤山村村支书凤某某受贿25万元,村主任王某某受贿140万元。可见符合大案标准的案件较少,反映出我市查办村官腐败案件的总体案值偏低,也是我们今后反贪工作应当加强和努力的方向,要加大村干部腐败的查处力度,形成对村官职务犯罪的有力威慑。

4特大尚未突破。这93件村干部腐败案件中,没有一起案件犯罪数额超过300万元,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大案标准,尚需检察机关在以后的反贪工作再接再厉,早日实现村干部特大零的突破

5村干部腐败案件仍是基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点领域。近三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共查办村干部腐败案件93件,占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立办案件数的57.1%,所占比例过半,充分说明村官职务犯罪是贫困地区检察机关立办案件的重点,也反映出村干部腐败案件是贫困地区职务犯罪的多发区域,今后仍是基层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突出重点

三、贫困地区检察机关应对刑法修正案惩治村干部腐败案件的对策建议

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司法解释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完善了反腐败法治的修法精神,体现了罪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精神,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作为贫困地区检察机关,应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立法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加大办案力度,深入查办和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为贫困地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作出积极的贡献

1、加大查处力度,从严贫困地区村干部腐败案件。贫困地区的基层检察院是查办干部腐败案件的主力军始终将查办干部腐败案件作为发挥检察职能,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从严惩处村干部腐败案件,严厉打击村干部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涉农资金的犯罪行为,坚决查办产生在产业扶持、异地扶贫搬迁、发展教育脱贫、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的职务犯罪案件。一是畅通渠道,积极摸排线索。案件线索是检察机关反贪办案的前提条件,没有案件线索,肃贪反腐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措施,畅通渠道,积极摸排干部腐败案件线索,还要主动出击,紧盯国家支农惠民资金流向全过程,从中发现案件线索,更要加强与纪委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健全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同时,通过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巡回检察、三官一律进社区等活动上街走村入户宣传惠农政策,宣传法律知识,宣传检察职能,发动群众举报腐败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举报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大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干部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末梢神经”,与广大基层群众“零距离”接触,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干部腐败更容易引起群众激愤,引发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因此,贫困地区检察机关将查办干部腐败问题作为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强化措施,创新方式,完善机制,保持对干部腐败问题的打击力度特别注重对村官大案的查处。同时,积极开展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和行业,积极探索个案查处与专项行动相互弥补的办案模式,分阶段、分时机有步骤开展了涉农领域贪贿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以专项打击行动推动整个办案工作深入发展。

2、建立动机制全力形成打击贫困地区村干部腐败案件合力。贫困地区检察机关要把村干部腐败案件作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点之一,充分发挥与纪委监察审计、财政、扶贫、乡镇等部门的协作关系,共同发力,互相配合,共同打击村干部腐败案件,防止基层职务犯罪案件滋生蔓延。是实现无缝衔接,全方位打击村干部职务违法犯罪。在当前反腐败的大潮中,中央旗帜鲜明地提出把党挺在刑事追究的前面,即对贪污受贿行为在定罪量刑之前,要有党纪政纪处分可以独立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对于村干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未达到数额较大职务犯罪案件,贫困地区检察机关不能放之不管,弃之不理,也应依法初查,并将初查结果及时移送当地纪委,由纪委依规进行党纪处理,防止放纵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调动双方办案力量,依法依规共同查办,形成反腐合力,实现纪委与检察机关的无缝衔接,各司其职,共同打击,确保对村干部腐败案件的“零容忍”,努力保障“最后一公里”的畅通高效。是建立联动机制,合力打击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干部腐败问题,单靠检察机关一家之力是不行的,也难以体现反贪惩腐的力度和声威,必须多家联合,形成打击基层腐败的合力办理农村基层腐败案件过程中,要取得党委的支持,联合纪委、审计等部门,针对执行涉农惠民政策有关规章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格、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采取召开座谈会、联席会、警示教育会等形式,及时通过案例通报、预防调查、检察建议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组织人员对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清查和整改,确保符合政策的移民搬迁、低保等农户切切实实享受到国家惠农政策

3、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贫困地区的检察机关在查办村干部腐败案件中,要注重创新工作方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村干部腐败案件涉及金额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群众联名举报、引发集体上访、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依法从严快速查处。对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改或者主动投案自首、检举立功的,依法从轻处理。二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同为犯罪,还要结合办案督促、纠正村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的“懒政”行为,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慎重选择办案电动机和方式,注重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建立健全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事先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或者激化矛盾。

4、开展预防工作,切实遏制村干部腐败案件的高发态势。针对贫困地区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持续高发态势检察机关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重点,关口前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积极开展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突出预防重点,开展专项预防活动。检察机关以广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为重点工作对象,开展 “两下移三贴近”活动、“村官”职务犯罪预防、扶贫领域专项预防活动。二是进行专题调研,提出预防对策建议检察机关针对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频发以及发生在修路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陕南大移民、危房改造等特定领域和环节职务犯罪,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消除滋生腐败的“温床”三是抓好预防宣传教育,倡导廉洁为民风尚。开展送法上门,编印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选编、检察机关执法公开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将农村地区作为预防宣传主战场,不间断持续发放,开展预防宣传。利用党校基层干部培训、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巡回宣讲等机会开展廉洁警示教育四是开展预防调查,促进制度完善健全针对群众关心问题开展预防调查,提出预警型检察建议;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提出整改型检察建议;在新农村建设、集中移民点建设和农村选举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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