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类型的认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5-18 18:44:44 阅读量: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李文贤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是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侦查部门初查后的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核、核查,以此判断自侦部门的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司法活动。其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履行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内部对举报线索初查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自侦部门立案活动依法进行,促进自侦部门规范执法、公正执法,解决有罪不究、以罚代邢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要顺利开展此项工作,首先就要求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对其类型有正确的认识,以便更好地实施相应的措施。根据《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检对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的相关规定,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主要包括两大类型:
一、举报中心移送自侦部门,自侦部门经过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该种类型具有四个特点:
一是必须是举报中心移送自侦部门的举报线索。在检察机关内部,举报中心根据受理的线索类型,可以分流的自侦部门包括反贪、反渎以及有自侦功能的监所、侦监等部门,只有这些部门决定不立案的的举报线索才在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的范围内。自侦部门、侦监、公诉自行发现或者纪委等机关移送立案的线索不属于这个范围。
二是必须经过侦查部门的初查工作。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后,一般先进行书面审查,对于成案率大的线索才组织人力进行走访调查,对于成案率小的线索只进行书面审查。因此举报中心对于两种不立案决定都需要认真审查,从程序到实质都必须严格审查。
三是必须是不立案的决定。实践工作中,侦查部门对于有的线索会出具不立案决定书,有的只出具不立案通知书,无论是不立案决定书还是不立案通知书,只要是经过正式程序决定不立案的,举报中心都应进行审查。
四是需是举报人对侦查部门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并向检察机关提出的,不服的方式可以口头,可以书面,也可以再次举报。
二、上级机关或本院领导批示由举报中心审查的。此种类型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上级检察机关通过交办、函转的方式要求下级检察机关审查的;第二种是本院领导批示由举报中心审查的,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不立案举报线索,本院领导认为需要尽快处理的:侦查部门已经向举报人送达不立案通知书,举报人不服,又向院领导反映的;院领导认为侦查部门不立案决定存在不妥之处,需要举报中心再次把关的;院领导认为侦查部门不立案决定存在错误,需要按程序纠正。两种情形都必须以侦查部门的不立案决定为前提。
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对不立案举报线索的类型有了清晰的认识后,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审查事实证据、客观进行补正调查、客观评论适用的法律,并作出客观结论,认为侦查部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存在不符的,应当按规定要求侦查部门作出说明;对于上级或者院领导批示的,要及时报告审查情况。从而实现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对于加强侦查初查工作的内部制约、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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