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新鞋走老路有违检察案管成立初衷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4-16 10:24:35 阅读量: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检察机关对传统案件管理模式进行自我完善、自我监督的创新机制,实施案件集中管理是检察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是检察工作走向规范化、正规化、科学化的必然选择;为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各级人民检察院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案管办同时出台规范性文件《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法》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对案管办工作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即案管办统一对外接受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并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包括审查本院是否有管辖权、移送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未在押犯罪嫌疑人是否到案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案管办统一受理案件之后将受理的案件按时间顺序在预先确定的案件承办人之间进行分案。
从以上文字可以明显看出,案管办工作职责是统一受理案件并分流至办案部门,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目前,在全国有个别基层检察院存在办案部门前提介入案管受案审查决定收案,案管办只负责将案件录入系统的怪像,法定案管办职权被剥夺,机关部自己人让自己人靠边了,办案部门狂喜,案管部门脑怒,不管出于何种动机,有损法制权威。
检察院是执法机关,办案部门前提介入案管受案审查,缺乏文件依据。超越权限,驾空案管,违法性显而易见。法无授权不可为,办案部门只有案管部门案件分流后,办案人才可以接触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这是时间节点。人们不禁要问,办案部门没有法定职权决定收案,这样办,受理案件决定书加盖何人印章。这样做法是办案部门冲在最前方,人为破坏新的案管监督制约机制,又回到了从前,穿新鞋走老路有违检察院案管成立初衷。
办案部门前提介入案管受案审查,用资深案管办高主任的话说,这是内科大夫跑到口腔科拔牙,越位了对于基层检察院,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中都打折或被变相扭曲,人们会质疑他们执法是否依法办事。我们期待上级检察机关尽快查处并纠正次类违法行为。
 
(作者单位: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 王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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