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提前介入制度在侦查活动中所起到作用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4-01 12:34:50 阅读量:

 

提前介入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对有侦查权的机构在监督侦查活动中实施的一种监督,这种监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提前介入制度的应用是否也同样适用于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呢?结合自己办案实际,谈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提前介入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根本法的规定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但是具体的法律规定是《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提前介入制度体现在侦查监督中,根据《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这就赋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目前提前介入的基本主体是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
二、对侦查活动实行提前介入的重大意义
首先是为了“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将提前介入这一监督手段,应用于案件的侦查活动中,很大程度上可使侦查人员强化侦查意识,注重从审查案件的角度收集证据,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案件在受理前有所了解,导致案件在逮捕、起诉环节不容易“卡壳”,无形中节省了诉讼资源。因此,将提前介入制度引入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侦查部机关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相互协调、互相配合,就能促使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有效衔接,对有效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其次是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侦查时加强“两个”非法证据审查能起到积极作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后,一旦发现有此类现象发生,直接排除或提出补正意见,甚至换人侦查,案件的侦查不需要中断,如果是特别轻微的,口头纠正就行。这样既保障了嫌疑人基本人权,还能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
第三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纳、定性的把握起到积极作用:当案件将要侦查终结时,侦查机关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还有把握不准的地方,主要是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可请侦监部门、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监部门、公诉部门也应积极派员提前介入,包括查阅案件材料、听取案件情况介绍、参加案件讨论,从审查逮捕、起诉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参加侦查部门的讯问、取证等侦查活动。侦查机关对于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所提出的建议,应该及时研究解决,该补查的材料,抓紧时间补充完善。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应继续同侦监、公诉部门跟踪配合,促使案件能够顺利地办结。
三、实际办案中提前介入的惯用的方式很难达到介入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有所发展,介入的方式有:一是可以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包括查阅案件材料、听取案件情况介绍、参加案件讨论,,二是参与现场勘查,三是提出可行性建议,指导公安机关办案。
从以上三种方式看检察机关所要实施提前介入都无疑是被动状态,参与公安机关的重大案件讨论,一般都是在重大案件(非常有影响案件)发生后案件还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或者在提请逮捕之前好多证据需要有待进一步查实的时候,公安机关邀请或者是党政机关(如政法委)指定检察机关参与此类案件讨论研究,检察机关方可介入,才能够发表对此类案件的事实及证据存在问题阐述观点认识。至于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才重新赶赴现场重新勘查,重新调查取证,但是多数情况下,当检察机关派干警再次来到现场后,原始现场里的好多证据人为或自然灭失,无奈的只能做侦查实验,这种衍生证据的证明力那就会大打折扣。事实上许多情况下检察机关所提出来意见建议,由于人力、财力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很难被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侦查机关所能欣然接受。
实践中提前介入制度适用的不足之处
司法实践中,提前介入制度适用有很大局限性。提前介入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中主要只限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其方式主要是提前查阅公安的诉讼卷,熟悉案情,以便于快捕、快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内部职能部门,肩负着惩治腐败,打击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对于自侦部门侦查活动能否适时进行介入尚具有法律的空白,如果能进行提前介入应该具有重要意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在案件保密前提下,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要求本院或者上级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委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包括查阅案件材料、听取案件情况介绍,及时了解案情,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早掌握证据,依法从快批捕、起诉。侦查部门则应主动加以配合,并积极按照侦查监督部门的要求补充完善有关证据,以保障全面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
五、强化措施、注重沟通协调,确保提前介入具有实际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了促进侦查机关依法、规范、文明执法,提高办案质量,第一,应与侦查机关联合制定《关于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工作办法》从被动转为主动,从引导时机的把握、引导重点的选择及引导程序的规范等三方面入手对所侦查的案件的取证工作加以全方位的规范引导来促使侦查机关提高所办案件的质量,对那些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无逮捕(提起公诉)必要案件进行分流;第二,可与侦查机关共建《关于刑事案件信息通报机制的若干意见及实施细则》,并以此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所共建的信息平台,及时掌握侦查机关所办案件重要信息动态,经常保持交流与沟通。第三,检侦双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重大案件介入方式方法及侦查机关在案件立案前后相关情况充分交流意见详细研究协作配合的具体要求,以形成打击各类犯罪的合力,实现介入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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