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3-28 10:46:17 阅读量:
4年前,原告赵强经朋友介绍与被告李东签订了阎良某楼盘3号楼装饰装修劳务分包合同,此后,原告按期完工并交付。2014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再次进行了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核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程款近21万元。因被告一直推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被告李东辩称自己只是施工现场负责人,是受老板高山的委托和原告赵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又不是给自己干活,不应该向他要劳务工程款。经法庭核实后,发现被告李东不是适格的主体。而赵强一再向法庭阐述自己的实际困难,从外地赶过来一次也不容易,农民工的工程款要了这么多年了,他去和老板高山沟通,高山也不认,说当时的结算单上没有他的签字。为了查明事情的真相,解决原告的实际困难,庭决定依法追加高山为被告参加诉讼,经过不懈努力,终于联系上被告高山,并说服他到法院来解决纠纷。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司洁 张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