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3-15 18:52:27 阅读量:
近年来,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现象越来越多,相关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范围较广。西安雁塔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依法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广泛好评。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雁塔法院集中审理、宣判了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庭审现场
典型案例一
2015年12月,原告刘某某、姜某购买被告陕西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所售商品“某婴幼儿清清宝”固体饮料,分别花费1824元及1178元,该商品标明适合6个月-5岁婴幼儿食用,配料表:葡萄糖、莲子芯提取物、金银花提取物、山楂提取物、蜂蜜粉、低聚果糖(双歧因子)、麦芽糖提取物、陈皮提取物、DHA、β-胡萝卜素。生产厂家为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购回上述涉案产品后,原告将部分产品送于亲友,并打算将一部分产品过节送于福利院及儿童村的孩子,但亲友给自家宝宝食用后,反映宝宝出现腹泻、呕吐、莫名哭闹等身体不适情况,原告通过咨询和查找资料,发现涉案产品“某婴幼儿清清宝”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经投诉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告知被告所售产品不是外包装标柱生产厂家生产,被告进购涉案产品资质和手续不合法;产品配料表中“莲子芯提取物”属于中药材,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等综合评价的确定,不得添加在食品中;涉案产品作为固体饮料,配料中的“低聚果糖(双歧因子)、DHA”系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配料表中标柱含有“β-胡萝卜素”,但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明具体含量;涉案产品另存在未按执行生产、执行标准过期作废的违法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应尽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义务与责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购物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当庭履行
典型案例二
原告赵某在被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于天猫商城开设的某保健品专营店购买玛咖片11瓶,共计货款1727元,该商品品牌为“KAZU 卡祖”,包装上印有“玛咖含量≥95%”,营养成分表标注蛋白质含量为“≥25”, 原告服用后感觉与产品描述不符,认为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退一陪十。案件审理中,经司法鉴定,该产品成分为:每100克中,能量10%、蛋白质0%、脂肪0%、碳水化合物15%、钠2%。另查, 2011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对玛咖粉蛋白质含量的质量要求为≥10%。本院认为,原告于被告天猫店铺中购买的卡祖玛咖片,蛋白质含量为0%,与标签注蛋白质含量25%严重不符,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及《食品安全法》相应规定,某公司作为销售者,未能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食品,损害了作为消费者赵戡的合法权益,故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典型案例三
2015年11月19日,原告赵某在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天猫购物平台的店铺“某某数码专营店”中购买安士迪8G micro SD卡50个,商品成交总价为689.5元。该手机内存卡外包装上载明了产品规格、特色、适用产品、产品介绍,并标有“产地:□中国 □中国台湾 总代理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该内存卡拆封后,背面刻有 “Made in Taiwan”字样。原告认为,“安士迪”商标持有人经查询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总代理,包装上未注明生产厂家信息,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原告曾要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供商家真实有效地经营地址,但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未予提供,商家变更经营地后,店铺仍在运营,天猫公司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购物款并由二被告进行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认为产品伪造产地、构成欺诈依据不足,但商品外包装上未标明产品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违反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天猫公司在商家店铺页面公示了商家的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庭前披露涉案卖家的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判令商家退还原告购物款并赔偿500元。
典型案例四
2015年11月25日,原告赵某在被告深圳市金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某购物平台上的金田专卖店,购买了50件手机存储卡,单价为18.8元,总金额为940元。收到货后,赵某发现该商品贴的是深圳市金田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品牌,标注的商品原产地是台湾,而销售网页上标注的产地是中国大陆,故赵某以被告涉嫌欺诈消费者,将被告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请求三倍赔偿。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手机储存卡包装上写有“深圳市金田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标注有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路创业高新科技园D栋”,该名称及地址并非被告名称及地址,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本院对于原告赵某的三倍赔偿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上述案件涉及成人保健品、电子产品和网络购物等多个方面,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案件审理中,西安市雁塔法院依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制假售假者付出沉重代价;同时根据不同案情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敦促产品销售者尽到严格进货审查义务,正确划分经营者与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以期构建更加有序、规范、安全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环境,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雷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