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起纠纷 执行和解解心结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4-08 17:10:59 阅读量:

      4月7日,咸阳市长武法院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经过执行法官不厌其烦的讲法释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自“百日会战”集中执行专项活动开展以来,长武法院按照活动要求,对2015年未结执行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及2016年新收的涉民生案件认真疏理,着重对影响较大的案件现场执行,并结合案件执行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知法、守法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申请执行人张新星将登记在其妻名下的小型普通小车租赁给何锋,口头约定租期10天,租赁费每天130元,当天何锋交给张新星1300元租赁费。后何锋又将该车以每天150元租赁给郭超,郭超驾驶过程中将车损坏交永寿县某处修理,郭超下落不明。2013年张新星提出诉讼,长武法院协助张新星去永寿县追回了车辆,张新星支付车辆修理费等各种费用8710元。长武法院遂判决:张新星与何锋、郭超达成口头汽车租赁协议无效,由郭超赔偿张新星汽车修理费等各类费用8710元。一审宣判后,张新星不服,后咸阳中院二审改判,张新星与何锋达成口头汽车租赁协议有效,由何锋赔偿张新星汽车修理费等各种费用8710元,郭超负连带赔偿责任,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0元由何锋、郭超负担。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张新星即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均外出下落不明,地址不详。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执行法官依法向二被执行人所居住的村委会、报亭张贴了执行公告。后经执行法官给被执行人何锋之妻讲法释理,并告知其丈夫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的后果。慑于执行高压态势,何锋之妻告知执行法官何锋在西藏拉萨打工。对此,执行法官立即与何锋联系,何锋表示自己也很冤枉,不同意给付。执行法官又给申请人做思想工作,使其明白是否能够完全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足够的执行能力,争取申请人的理解与配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互让互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对迟延履行金的追偿,案件款当日兑付清楚。本案得以圆满执结。(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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