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调研民事再审裁定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陕西省政法网 时间:2014-12-02 16:23:02 阅读量:

为进一步了解省法院民事再审裁定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相关情况,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审判监督效率,省法院审监庭对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全省11个中级法院审结的由省法院再审裁定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发现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指令再审时与下级法院交流不畅,对下业务指导不够。导致上下级法院对案件的处理认识不一、理解不同,不利于实现上级法院指令的意图,达不到准确处理案件的目的。还存在个别法官在对案情了解不细致,且不与下级法院沟通的情况下,简单作出指令再审裁定,突出表现在拆迁安置、征地款分配纠纷等案件中,此类案件重审,有可能导致系列案件无法处理,地方矛盾激化。二是上级法院发出指令程序和内容不规范。指令再审时缺少指导内容,中院在审理时不知道指令或者发回的原因,再审时没有针对性;在再审裁定中直接将上级法院意见列明,并向当事人送达,导致再审审理时“未审先定”,中院化解矛盾难度增大;在指令函中就案件事实作出明确认定或直接给出处理意见,而中院经审查与省法院意见函认定事实不一致;以函的形式要求中院重审极不严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三是没有做到慎发慎指。对当事人间同时涉及几个纠纷并已执行完毕的案件,缺乏综合考量的意识,没有慎发慎指;经中院裁定驳回的案件、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再审的案件,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化解纠纷;对当事人闹访、缠诉,申诉、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为安抚当事人而指令再审,原审法院审理工作难度大,给对方当事人也造成重复诉累,致使矛盾无法解决。四是其他问题。指令再审时,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笼统地适用民诉法第200条(新法)或第179条(旧法),而不具体指明适用该条的哪一项,再审时无所适从;指令再审的案件,指令裁定、案卷、再审申请书没有一并移送下级法院立案庭,无法立案。

对规范民事再审裁定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案件审理行为的建议:一是加强与下级法院的交流和对下业务指导。在指令或发回前加强与中院和基层法院法官的沟通,更好地了解案情,掌握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更容易促使案件调解或作出妥善处理。同时,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有针对性地指出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下级法院提升业务水平和审判质量。省法院除了以案指导外,还应对下级法院处理某一类型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予以梳理、反馈,提高办案质量,降低再审案件数量。加强对中院审判人员在法律理解、法律适用方面的培训,统一认识,统一法律适用。二是指令再审应当附有内部函。内部函可以体现承办人的意见,但对原判某些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有待再审查证的,不宜直接对事实进行认定。在内部函中最好附有承办人的联系方式,方便上下级法院沟通交流。三是审慎发回和指令案件,明确法律依据,及时退卷或移交相关案件材料。【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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