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难”问题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9-29 16: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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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难,难于上青天”,听似有些夸张,但折射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满与无奈。多年来,各地法院对“诉讼难”问题进行了大力的化解,但该问题仍然存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现通过我院多年工作实践,谈谈民事诉讼中“诉讼难”问题的表现、成因和解决途径。
一、“民事诉讼难”的表现
“起诉难”。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行为如果得不到司法机关的积极回应,则相应的司法程序就无法启动,人民群众所享有的相应的诉讼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这其中作为各种诉讼权利之首的“起诉权”尤为重要和关键,因为起诉是诉讼程序的起点,是人民群众迈向司法大门的第一步,如果人民群众的这种起诉遭遇否定和拒绝,无疑于扼住了人民群众通向司法救济的咽喉,后续的所有诉讼权利都会因此窒息。
“诉讼贵”。人民群众为了诉讼投入诉讼成本过高。人民群众打官司,不仅一审要交费,二审也要交费;不仅要给法院交费,而且要给律师交费。在诉讼中如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费、公告费等额外费用的开支,也加剧了当事人的负担。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司法环境尚不够优化,人民群众打官司不仅要依法缴纳显性的费用,还要支付很多隐形的费用。这些费用对诉讼标的额小的个人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即使对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法人当事人也是一笔昂贵的开支。许多撤诉或调解的案件,与其说是当事人理智选择或相互妥协的结果,不如说是因诉讼贵的无奈之举。其实,人民群众为了打官司,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成本,还有时间成本、精力成本。
当然,当事人可以想尽办法突围起诉难,咬紧牙关克服诉讼贵,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难、申请鉴定难、证人出庭作证难等问题,仍是民事诉讼中的层层障碍。
二、“民事诉讼难”的成因
“民事诉讼难”问题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
就法院内部而言,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确立了诉调对接的司法确认程序、完善了督促程序、增补了小额诉讼程序、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等,但诉讼费的收费制度不够完善,具体就是诉讼费的缓、减、免适用范围不够广,让诉讼费在很多老百姓与法院之间形成了一堵无法逾越的鸿沟;法律工作人员收入过低,司法审判中存在经济利益驱动因素,成为不廉洁行为发生的诱因。二服务职能没有充分发挥。如立案大厅没有充分发挥其窗口服务功能,部分法院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情形,使得人民群众还没进入诉讼程序就对法院产生对立情绪;有的诉讼指导、一站式服务、投诉信箱、举报电话只是摆设,并没有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人民法庭的撤并不科学,让很多人民法庭辖区过大,给巡回审理、“法律五进”及对基层群众组织的指导都带来了难度,司法为民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三是考核指标体系不够科学。法院的考核指标中对调撤率、结案率、上诉率等指标过分强调。一味的追求调解率,导致法官强行调解,当事人不得不被调解、被和解、被结案,以牺牲当事人部分利益为代价来换取所谓的“案结事了”;过分强调结案率,部分法院相应的出现了年底不收案的做法,使得当事人的正义不能及时伸张、权益不能及时维护;强调低上诉率,本意是促使法院注重案件质效,但过分强调就促使法官“偷换概念”“灌迷魂汤”“和稀泥”,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也滋生了冤假错案。四是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基层法院人才紧缺、法官断层,新时期矛盾多发,案件呈井喷式增长,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为此,法院不得不对案源“绕”、“推”、“踢”“ 堵”,使得很多案件未能进入法院,表面看似风平浪静,背后实则波涛汹涌。
就社会组织而言,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制度在内的司法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没有没有建立诉讼保险制度。司法救助体系不够完善,让很多本该纳入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没能享受该项政策的实惠。律师收费制度不够统一完善,同是一起案件,有的收费千元,有的则收费高达上万元,律师法外收费、乱收费用、重复收费、变相加价等违法、不正规、无序的做法常有发生,甚至风险代理。此外,没有规范、完善的为司法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制度,也加剧了人民群众的诉讼负担。
就人民群众自身而言,受三种心态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不敢打官司,因为中国的传统观念意识的影响,老百姓对于“对簿公堂”持一种敬而远之的心态。比如离婚案件,双方都觉得是一种很丢面子的事情,生怕进法院被人知道。二是不愿打官司,这也有司法制度的因素,有些程序必须经过一定期限,时间上老百姓拖延不起,此外当事人要承受包括心理压力在内的一系列成本。由于少量贪赃枉法的法官的存在,本来很有胜诉理由的案件败诉,也让人心灰意冷,有些案件即使胜诉,也不能及时兑付。三是不想打官司,目前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观念较弱,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无心收集一些证据,在没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很多受害者选择默默承受。
�1�7 三、“民事诉讼难”的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难”侵害着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腐蚀着社会主义的法治根基。长期陷于“民事诉讼难”,不但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司法之路也会越走越窄,司法与人民的距离将日益变远,人民群众将会失去对司法的信赖和对法治的信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急迫任务就是积极面对“民事诉讼难”这个事实,尽快克服“民事诉讼难”这个痼疾。
首先要借助于司法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消除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中存在的缺陷,以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的效率性,强化司法的民主性与文明性,从而增强司法与诉讼制度对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吸引力,使之成为人民群众可以依靠的维护权益的堡垒和屏障。在诉讼中,尤其要全面地、严格地理解和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主管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所提出的诉愿主张,只要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纷争,其所赖以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受民事法律调整,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立案,不得以法院的各种内部规范甚至司法解释人为地限制受案范围,尤其不得以法院难以处理或难以执行为理由而拒绝受理案件。我国应当继续完善诉讼收费制度,健全诉讼收费立法,诉讼费用缓交、减交与免交制度应当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扩大按件收费的案件范围,缩小依率计征诉讼费用的案件范围,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突出优越性,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同时,提高法官待遇,着力消除司法审判中经济利益驱动因素,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要深刻地认识到,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国家应当完善各项法律和制度,降低诉讼成本,保障人民群众能够无障碍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基本诉权,使他们在遇到纠纷和损害时,能够便捷地“求助”,达到其消解矛盾、实现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