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法院:司法确认给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8-20 14:32:05 阅读量:

 

8月1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庭审网络直播申请人陈某、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审查,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当庭向申请人发出司法确认裁定书。
家住汉滨区共进镇左湾村的吴某乘坐陈某的无牌照小型三轮车,发生侧翻事故,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家属唐某与陈某在汉滨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的多次调解下均未达成协议。受害人家属担心陈某反悔怎么办?不按期赔偿怎么办?唐某顾虑重重听说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不仅不收诉讼费,而且时间快,又有法律强制力,随后唐某与达成调解协议汉滨法院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
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了解司法确认制度,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发生,有效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该院于8月19日对本案进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审查此案,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当即作出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给他们吃下了一颗“定心丸”,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人民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反悔,都需要重新起诉。非诉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力量,由于其调解行为缺乏“刚性”,所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缺乏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而司法确认程序相当于为人民调解协议加了把“锁”。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也不得另行起诉。这意味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具有了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力。
司法确认最初是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一项制度。2011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发布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司法确认规定为一种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法官提醒:
一、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条件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2、必须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3、须在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4、须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的情形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2、确认和解除身份关系的;3、确认和解除收养关系的;4、确认和解除婚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4、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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