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部法制报 时间:2014-07-24 09:06:14 阅读量:
2005年,申请人王傲田等5人(四川通江人)与唐文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过镇巴法院调解被执行人应向5位申请人支付赔偿款6.8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唐文武全家一夜之间竟突然“人间蒸发”,从此杳无音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迫做退出程序处理。申请人事后多次到法院催案,执行法官数次向申请人释法明理并引导其积极参与执行过程,申请人也愿意想方设法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下落。6月19日,申请人打来电话,告知其通过亲朋好友终于打听到唐文武的大概下落。镇巴法院当即决定,由执行局负责人文璞带队,立即赶赴1100公里外的河北省沙河市。在当地警方的积极配合下,经过两天摸排调查,终于将唐文武的具体住址查获,经询问该唐,其仍以无钱履行为借口进行推脱。镇巴法院遂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为由,对其处以15日司法拘留和5000元罚款。6月30日,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唐文武家人匆匆赶回镇巴,将凑到的6.8万元如数交到法院。
法官寄语:执行实施过程中,申请人是理所当然的“特情”和“优势资源”,执行法官应多用、善用、巧用。尤其是被执行人举家外出或长期规避执行的案件,充分调动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上的积极性,极大利于案件执行,也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力量。(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