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法院判处房产商徒刑二十年

来源:陕西日报 时间:2014-07-18 08:02:04 阅读量:


    被告人罗力(本文所有姓名均系化名)在其任职的双某房地产公司、华某房地产公司遇到资金困难时没有采取合法手段,而是采用到期还本付息或签订虚假商铺买卖合同到期违约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6000余万元、将已经售出的商铺二次出售进行集资诈骗,经查,其还在金某公司任职时为顺利征地向某村委会主任等人行贿。

    7月9日,户县法院对被告人罗力及三家被告单位一审宣判,被告人罗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判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非法集资六千余万 三百余名群众受害

    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罗力任双某房地产公司与华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时两个公司同时开发了两个房地产项目,开发之初即以公司及罗力私人名义高息贷款用于项目建设,之后,由于项目建设及偿还之前贷款的需要,公司急需资金,其朋友杨凡、柯真(另案处理)得知后与其合谋,在西安设点宣传,以双某公司及华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向社会不特定的社会人员李梅等355人大量非法吸收存款6420.4825万元,其中双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的333人吸收资金共计6268.2325万元,华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的22人吸收资金共计152.25万元。期间被告人罗力代表两家公司与出资人签订合同,并以两家公司的名义出具票据。非法集资所得除向杨凡等人支付33%-34%的提成费外,罗力将其余所得款项部分用于公司的项目建设和债务偿还。截至案发时,6000余万集资款罗力仅偿还了44.1617万元。

二次出售商铺集资诈骗 让受害群众失财又失房

    2012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单位华某公司通过操盘手杨凡等人向受害者何超等18人出售其开发的商铺35间,但在受害者交付资金共计202.5713万元的购房款后,华某公司并未交房,也不退款。经查,此35间商铺之前已于2006年至2007年期间出售给他人。为此,集资户封门、堵路、集体上访,给户县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正是华某公司长期举借高利贷,使公司不堪重负,陷入恶性循环,最终消耗了项目利润,拖欠大量款项,项目亏空严重,无力继续做完项目,导致了这一恶果。

大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为取得开发权大肆行贿

    经查,2003年期间,罗力在金某公司任总经理期间,金某公司曾在户县某村进行开发,需取得村里部分土地的开发权,在与该村商谈期间,罗力向时任某村村委会主任的张某做出给付40万元感谢费的承诺。同年年底,该公司取得该村开发权后,罗力分两次共送给张某40万元。2004年年底,罗力又送给该村书记王某5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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