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部法制报 时间:2014-07-08 15:04:12 阅读量:
原告小艾系当地某知名影楼工作人员,2013年无意中发现其照片在榆林某医院介绍资料上使用,小艾认为被告医院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照片用于对公众发放资料上,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损害了其肖像权,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小艾请求被告立即消除在所发刊物上的照片,并在市级报纸上公开致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对于侵权事实争议极大。最终,通过人民法院居中调解,苦口婆心做工作,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当即向小艾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小艾6000元。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新类型案件的出现要求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审判业务素质,本案的处理既为榆阳法院审理该类型案件积累了实践经验,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点评: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公民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否则构成侵权。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