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习】浅淡人大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机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9-09 09:22:16 阅读量:

建立和完善人大与审计配合机制是新修改的监督法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新要求,也是加强和改进财政监督的有效举措。那么,什么是人大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的机制?如何完善人大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确保人大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的运行?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人大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的概念和内涵

人大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机制是指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为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而建立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计划协调机制、监督实施机制、成果运用联动机制、沟通保障机制,涵盖计划制定、过程实施、结果运用等多个方面,旨在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

二、建立和完善人大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的途径和方法

(一)完善法律法规。目前,关于人大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制度规范。双方在协作配合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工作程序和方式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可能会出现法律适用冲突或空白的情况,影响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或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明确人大与审计监督在协作配合中的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详细规定协作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内容,使双方在协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比如,明确审计机关在向人大提供审计信息、协助人大开展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以及人大在支持审计工作、运用审计成果等方面的义务。

(二)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人大与审计机关之间计划协调机制。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主动与人大相关工作机构沟通,通报计划初步安排,包括审计重点领域、项目和时间节点等。人大也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社会关注热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涉及的经济事项,为审计计划制定提供参考,做到互通有无。

建立监督实施协同机制。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及重大政策执行、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线索,及时移送人大相关工作机构。人大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中发现可能涉及经济违法违规的线索,也移交审计机关进一步查证。对于一些重大项目或重点资金的监督,人大和审计机关联合组成检查组,共同开展实地检查。审计机关发挥专业技术优势,负责对财务数据、资金流向等进行详细审查;人大则从法定监督角度,对政策执行、项目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沟通保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或定期通报制度,实现监督信息的及时共享。审计机关将审计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等及时告知人大;人大将相关监督活动的进展和要求传达给审计机关,确保双方在监督过程中信息对称。双方应建立常态化的沟通联系渠道,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电话沟通、邮件交流等,加强双方在监督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成果运用等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协作配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建立成果运用联动机制。人大和审计机关共同建立审计问题整改跟踪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人大可以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监督重点和方向,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审计机关定期向人大反馈整改进展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为人大作出决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如何确保人大与审计监督配合机制有效运行

要确保人大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机制有效运行,需要从制度建设、沟通协调、专业能力、成果运用和考核评估等多个方面着手,形成一个系统、全面的保障体系。

(一)完善制度建设。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清晰界定人大和审计机关在协作配合机制中的各自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流程;制定涵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整改落实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制度。比如,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双方共享信息的范围、方式和频率,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二)加强沟通协调。一方面搭建沟通平台,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组织人大相关部门和审计机关定期召开会议,沟通交流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问题。例如,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另一方面强化日常联络,确定双方的日常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和协调。联络员要及时传递工作信息,反馈工作动态,确保双方工作的无缝衔接。

(三)提升专业能力。针对人大和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在协作配合方面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审计技术、监督方法等。同时在处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咨询和指导,提升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四)强化成果运用。将人大与审计监督的成果与党委政府的决策、干部选拔任用、绩效考核等挂钩,充分发挥监督成果的作用。例如,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成果转化。并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人大与审计监督的工作成果和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众对监督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五)实施考核评估。引入社会公众和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人大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与工作评估,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收集意见和建议,了解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协作配合机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和方法,提高机制的运行效率和效果。

四、强化人大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的举措

(一)监督计划共同会商:人大相关部门与审计机关联合制定年度监督计划,确保监督工作同频共振。审计机关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重点内容和项目时,提前与人大沟通会商,人大立足自身监督视角提出工作建议,促进双方在监督范围、重点内容、时间节点上有序安排、有效联动。

(二)重点监督协同配合:在监督过程中,双方及时通报重要信息,对审计关注的重点领域和问题,通过联合调研、双向参与等方式协同推动解决。人大可针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中的重点问题开展“微询问”等监督工作。

(三)重大报告协同审议:人大在审议相关报告时,充分参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也可就报告内容与人大进行沟通交流,为人大审议提供专业支持。

(四)审计整改联合督促:建立“审计查问题-人大促整改”的联合督办机制,聚焦审计查出的普遍性、反复性问题,结合问题性质、资金规模、以往整改情况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确定跟踪监督的突出问题和责任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适时联合开展“回头看”。

(五)监督成果互通共享:审计机关就共同监督事项定期向人大通报审计数据和成果,人大可委托审计开展延伸核查。同时推动监督成果纳入党委政府决策参考、干部选拔考核依据、人大常委会重点监督事项以及审计委重要议题等。

(六)结果对外公开: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的对外公开,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监督。


作者:张天科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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