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3-03 14:22:33 阅读量: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互联网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带来系列问题,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日益凸显。
一、互联网侵害未成年现状
网络犯罪类型多种多样、层出不穷,有大家熟知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网络赌博犯罪以及新型网络犯罪“隔空威胁”等。互联网对未成年的侵害大体可以分为未成年在互联网上实施犯罪和未成年成为互联网犯罪侵害的直接对象两种类型。
关于未成年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量逐年增多,2020年为236人,2021年为3001人,2022年增加到5474人,较2021年同比增长82.41%,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涉嫌网络犯罪是呈上升趋势的。在未成年被网络侵害方面,2020年1月至2023年9月,检察机关起诉成年人涉嫌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16万人;约有30.3%的未成年人曾在上网过程中接触到暴力、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18.7%的小学生和23.6%的初中生在观看视频时曾遇到不良信息的侵害;在高中生群体中,21.5%的人曾在网络上被他人辱骂,30%的人收到过黄色图片或视频,14.6%的人收到过暴力图片或视频。2018年至2023年9月,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和线上联系、线下侵害的犯罪占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15.8%。
此外,还有很多中学生通过抖音、快手、陌陌等聊天软件谈恋爱,小小年纪就发生性关系,被侵害的案例更是数不胜数,甚至出现大量中学女生卖淫的现象。《“女童保护”2023年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23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通过网络发生的性侵案有34起,占熟人作案的15.8%(注:性侵儿童属于保护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案件,公布的数据只是典型个例,不是全部数据)。
二、未成年容易受网络侵害的原因
未成年在网络上被侵害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未成年过早接触互联网。据统计,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92亿人,全国平均每人拥有4.58部手机,上至七八十岁老人,下至两三岁的孩童都在使用智能手机。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不成熟,过早接触互联网极其容易受到伤害。如15岁初中生拉117名同校同学建立QQ群,发送色情不良信息,导致一名16岁学生受不良影响,强奸5名女生,被判刑有期徒刑十年;重庆12岁女孩偷用父亲支付宝1.3万元充值游戏事件。
二是家庭学校教育监管不到位。有些家庭,父母经常抱着手机玩,孩子还未开始学习就已经耳融目染,甚至小学就给孩子买手机。对于哪些留守儿童,没有人控制他们玩手机的时间,没有人引导他们如何正确使用互联网。很多学习在管理学生手机方面也只是简单粗暴禁止带手机进教室,未能将相关互联网知识对学生进行教育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而且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犯罪分子善于使用虚假的IP地址、软件、匿名网络服务等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及犯罪行为,未成年很容易落入犯罪分子设计的圈套,成为网络空间的受害者。
三是互联网责任主体管理缺失。互联网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责任,对互联网上的不良信息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清除,导致大量不良信息在网上滋生蔓延;其次,部分软件企业方制度不完善,年龄把关不严,导致未成年人随意注册入网,如快手app。其次,部分软件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容易泄露个人信息泄漏,被不法之人利用。
三、预防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的措施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成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如果未成年人受到互联网侵害,可能引发新的犯罪,造成新的社会矛盾。预防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需要多方参与,齐抓共管。
一要加强立法监管。制定和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网络内容的监管,确保网络上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对网络游戏、网络社交等平台进行规范管理,限制未成年人的使用时间和权限,防止他们过度沉迷和接触不良信息。
二要强化企业责任。互联网企业应加强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网络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删除不良信息,严格控制入网年龄。
三要提高学校家庭教育水平。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教育,与孩子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引导孩子正确使用互联网,远离不良信息。学校应将网络安全教育纳入课程体系,提高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预防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通过加强立法监管、强化企业责任、提高学校家庭教育水平等措施,有效地预防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供稿:山阳检察
作者:彭贵洋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