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的相关问题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9-24 16: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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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李文贤)
在反腐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下,线索举报作为检察机关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线索来源,承载着群众的反腐热情。自侦部门的初查作为立案的前期工作,决定着线索能否进入立案环节,吸引着举报人的关注,关乎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开展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工作,对提高举报线索成案率,加强侦查初查工作内部制约,化解社会矛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切实开展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让审查工作落到实处显得极其重要,笔者经查阅相关资料文献,通过对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应遵循的原则、不立案举报线索的审查标准两个方面对开展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工作进行浅略的论述。
一、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的原则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是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侦查部门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核、核查,以判断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专门活动。在实践中应适用以下五个原则:
一是依法原则。严格按照立案的标准与条件,按照最高检对于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的相关规定范围、方式、程序和期限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增强法律法规的执行效力。既不突破法律法规规定,也不因消极作为,该审查不审查而失信于民。
二是及时原则。对移送到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侦查部门超期限未回复的,应当及时催办;对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复议的,应当及时受理;受理后,举报中心负责人要及时确定承办人,承办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对实名举报人,要及时答复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三是客观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审查事实证据、客观进行补正调查、客观分析已经获得的事实材料、客观评价适用的法律,并作出客观的结论。
四是本院为主原则。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原则上由本院举报中心进行。出现法律规定事由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或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决定审查。
五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不会像初查案件一样做到证据扎实充分,也不会像批捕或起诉案件那样对证据严谨要求,仅需要基本事实和证据即可。但是,也必须根据事物发展规律和人们的经验常识为依据,认为侦查部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明显与人们的常识以及事物运动发展规律不符的,应当予以合理排除。无法合理排除的,应当按规定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
二、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的标准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的标准,就是检察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准则。只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或者符合不立案条件的,不立案决定就是正确的;否则就存在相应的问题。
(一)立案条件和立案标准
1、立案条件
立案条件是决定立案的法定理由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1)认为有犯罪事实,这是事实条件;(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条件。因此,提请批准立案不仅要求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而且要求立案侦查后能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不要求掌握充分地证据,但要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不能把立案条件等同于侦查终结或提起公诉的条件。
2、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是衡量或者决定是否立案的一种准则,也是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参照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具体数额要求,具体数额作为测量犯罪财产多少的标志,对成立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是数额标准会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也会因各地经济的不同而有相应的差异。二是犯罪情节,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