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立案监督问题的三点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8-08 18: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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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书记提出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 不以违者众而放任”这一思想让我们在进行立案监督工作中更要规范自己的司法行为。特别是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履行这一职能的侦监部门,更要规范监督工作标准、改革办案习惯、加大监督职能力度、健全立案监督机构。让“三严三实”
成为立案监督工作的一杆标尺,让立案监督这一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一、当前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诉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我国传统文化背景下,一个人即使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都会产生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受到以上诸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工作的规范化上仍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案监督的工作标准不规范。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通常在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时表现的很消极,工作标准不够规范。主要是由于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时心里负担重、顾虑多。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主要对象是公安机关,而平时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与公安机关的干警接触较多,关系较为密切,因此在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时,就会错误的认为这样是在扯朋友后腿,挑他们刺,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有些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对此存在着抵触情绪,认为检察院的监督行为是在同自己唱反调,从而对立案监督的案件产生消极、对立情绪,影响了监督效果,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现象普遍存在。承办人在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时执法意识匮乏,取证欠缺全面性、同一性、合法性。证据文本存在瑕疵,如有的提取和复制的证据缺少来源、时间说明等,缺少提供人的签字、盖章;有的鉴定结论没有被害人、嫌疑人的签字等。
2、重视办案效果,轻视日常监督。
近年来,中央和高检院要求检察工作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配合与监督并重、办案与服务并重的方针要求每位办案人员改革办案习惯。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传统的办案习惯仍制约着执法干警的思想,许多检察人员在监督和办案的关系上,往往重视办案效果而轻视日常监督,尤其忽视对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刑罚执行行为的监督,在对不同案件的查处上,重视大案要案而轻视“小案”。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执法理念。在实践中,针对立案监督的开展存在案源少、线索单一、质量不高、监督难度大、监督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往往让侦监部门对审查逮捕工作更加重视,没有准确把握审查逮捕与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之间的关系,没有让侦查监督实至名归。
3、履行立案监督职能的力度不够。
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涉及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新增和修正了许多经济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执法办案缺乏立案追诉的相关标准。另一方面当前立案监督的案件多数为普通刑事案件,其中侵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占绝大多数,而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案件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经营、职务侵占、商业贿赂、偷税漏税等立案监督的较少,而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在大幅上升,但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少,做行政处理的多,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更少,这些情况导致了侦监部门履行立案监督职能的力度不够。
4、立案监督机构不健全。
在基层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大多由侦监部门承担,尚未建立专门的立案监督机构。目前社会治安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侦监部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要抽出人员专门从事立案监督工作比较困难。而从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仅仅是搜集案源的渠道之一。如何拓宽案件来源?如何对已经立案监督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因机构和人员问题而难以落实,更谈不上如何去规范立案监督工作。
二、立案监督工作的现状分析
据统计,笔者所在的洛南县检察院受理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 2012年为40件,成功立案30件,2013年为37件,成功立案27件,2014年为28件,成功立案21件,三年总计立案监督78件,平均每年26 件,这些线索大多来源于受害人的控告和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通过对三年来立案监督工作的数据分析看,该院目前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一是存在案源少、线索单一的问题,线索数和立案数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线索根本不涉及刑事而只是一些经济纠纷方面的上访上告案件,这些类型的线索没有进行检察立案监督的价值。同时,民众的法律意识不强,有的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缺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有的受害人在事情私了后不再控告、申诉。二是宣传不够到位,很多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根本不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更不知道检察机关有立案监督权这一回事,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立案监督案件线索质量不高。实践表明,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是在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案件中发现,群众举报的相对很少。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能,对于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立法的、人为的、历史文化的等各种原因,监督不畅、质量不高、效果欠佳的情形仍然存在,立案落实难、立案监督难、监督落实难,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完善立案监督工作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