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02 22:11:15 阅读量:
婚后出具赠与协议承诺“离婚即赠房产”,离婚时是否必须履行?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房产赠与承诺的离婚纠纷案件,在依法释明法律、兼顾情理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务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原告王某(男)与被告吉某(女)于2023年7月登记结婚。吉某与前夫育有一女,婚后携女随王某共同生活,其女亦转入本地小学就读。王某婚前名下有一套房产,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此。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曾向吉某出具书面协议,承诺“若王某提出离婚,自愿将上述房屋赠与吉某所有”。
后双方感情破裂,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吉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依据该协议主张房屋产权。王某则辩称协议系一时冲动所写,不同意将房屋赠与吉某。
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首先向双方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涉案房屋仍登记在王某名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依法享有撤销权,吉某仅凭一纸协议无法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在厘清法律界限的基础上,法官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引导换位思考。一方面,向王某说明吉某携女生活、孩子本地就学的实际困难,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建议其给予一定过渡支持;另一方面,也向吉某解释法律关于赠与撤销的规定,引导其理性主张权益,避免因产权争议影响孩子学业与生活稳定。
经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同意离婚;房屋归王某所有,吉某不再主张产权;王某自愿为该房屋提供90天的居住使用权,供吉某及其女居住,以便办理子女转学等相关手续,期满后吉某搬离。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法官提醒,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的赠与承诺,应以完成产权登记为权利转移标志。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法院既会严格依法审理,也会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尤其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雷刚、杨盈盈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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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