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幼童服装店摔伤谁担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02 22:10:49 阅读量:

三岁未成年人在服装店玩耍摔伤,到底谁来担责?近日,岚皋县人民法院化解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起来看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与监护人监护责任的注意事项。

基本案情

 

年仅三岁的李某跟妈妈一起到某服装店买衣服,妈妈在挑选、试穿衣服的时候,李某在服装店玩耍,期间,不慎摔倒,手被服装店踢脚线划伤。李某接受治疗后,其父母认为服装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服装店索赔。服装店认为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不认为自己应当承担责任,双方争议,李某父母起诉至岚皋法院。

法院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充分掌握案情的情况下,一方面对服装店讲解法律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向李某父母分析事故中的监护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服装店主动承担起部分医疗费和营养费,剩下费用由李某父母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在此案中,服装店理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对明显安全隐患上的处置预防,更体现在地面防滑、尖锐的踢脚线包边等细节上。三岁孩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其带往公共场所,监护人也应当充分尽到看护责任,制止、预防危险事件的发生。

小事故也给我们带来重要警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很容易出现认识误区,认为自己经营的场所只要没有明显安全隐患就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了,但安全保障是“底线”而不是“口号”。经营者要注意细节,锋利的墙角、易碎的试衣镜、不稳固的货架等,看似是小问题,但都可能成为产生事故的“大隐患”;要预见风险,作为公共场所,要充分考虑受众群体的安全问题,孩童、老人出入的场所更应配备安全性能更高的防护设施;要理性应对,一旦发生事故,理性面对、主动施救、诚恳协商才是减轻法律责任、挽回商誉损失的最佳方式。

作为监护人来说,要注意视线盲区,孩童心智未成熟,对世界充满了好奇,家长专注商品挑选、接打电话过程中极易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在公共场所要保证孩子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一定要避免“我就看一眼手机、我就离开一会儿”的侥幸心理;要明确责任,家长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能完全将孩子的安全寄托于商家的安全保障。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岚皋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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