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手机打电话?莫让人利用了你的善良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0-22 14:51:45 阅读量:

哎!别跑!我的手机!

西咸新区某商场内,程某一声大喊打破了宁静。他要喝止的正是刚才他好心出借手机给其打电话的余某。但余某一点都没有停下来的意思,他很快就摆脱了程某的追逐,消失在了人海中。

案情简介

“哥,借个火行不?”

在西咸新区某商场内,由于天色已晚,人们都三三两两准备结伴回家。三层出口处,余某走到正在抽烟的程某身边,搭讪的说道。

“哥,我手机欠费了,能再借你手机给家里打个电话不?”咂了一口烟,余某又凑近程某说道。

“行么!给!”毫无防备的程某将自己的手机递给余某,又站在一边抽起了烟。

拿到手机的余某趁程某不备,转身就跑。这时程某才反应过来余某的真实目的,赶忙扔掉手中的烟大喝一声追了上去,无奈体力不支,还是让余某消失在了人海中。追赶无果后,程某报警。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578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辨析

问:余某拿走手机的行为为什么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答: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交付财物。程某将手机借给余某的行为,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手机虽在余某手中,但当时程某就在附近,能够看到余某使用手机的情况,对手机仍有支配和控制权,余某取得手机主要是通过趁程某不备的手段逃走实现的,因此不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

问:余某拿走手机的行为为什么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

答: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就是犯罪分子当着公私财物所有者、管理者或者其他人的面,多数是乘人不防备,有的是凭借自己的体力强等优势,公开把财物抢走。该案中余某并没有使用上述优势压制程某,且没有抢的行为,故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法官提醒

高雪宁 刑事审判庭法官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善意与信任,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不仅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侵害了社会信任体系。善良是美德,但若缺乏警惕,它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觊觎的“突破口”;信任是纽带,但若不加分辨,它也可能成为通往陷阱的“通行证”。我们要倡导的是——有底线的善良,有判断的信任,有智慧的助人。让我们携手共筑内心“防火墙”,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让每个人都成为自己权益的第一守护人,在安全中传递温暖,在理性中守护正义。

 


作者| 高雪宁 白轶卓

编辑| 李娟

责编| 雪云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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