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5-07-31 11:13:28 阅读量:
案情回顾
小赵和小李曾系夫妻,2023年10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时约定:“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变为共同所有,各自占一半份额,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离婚后小赵对上述财产分割表示后悔,认为房屋系其结婚前购买,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未生育子女,因此不同意继续按照离婚协议分割房屋,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理条款,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李提交视频一份,视频内容为小赵和小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双方进行商议的情形,其中小赵自行陈述“本人自愿签字并对于小李寄予相当深厚的感激之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赵与小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小赵在2023年6月与小李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时所拍摄视频陈述称“本人自愿签字并对于小李寄予相当深厚的感激之情”,可以认定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各自占一半份额”内容明确具体。
同时,小赵作为具备认知能力、判断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知晓房屋系其婚前购买,但其在离婚时将房屋处分为与小李共同所有,应视为对自身名下财产的处理。此外,小赵在庭审中未举证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不得进行反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经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司法对离婚协议稳定性的尊重,同时也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提供了救济途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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