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辞职须经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吗?

时间:2024-03-25 10:00:0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崔厚元

工作实践中,对人大代表辞职是否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存在分歧。有人认为,因故需要辞去人大代表职务,应该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有人则认为,代表提出辞职申请,只需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予以公告即可,没有必要再形成关于接受代表辞职请求的决定。

笔者以为,依照法律规定,代表辞职是否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区别对待。对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辞职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直接选举代表代表辞职只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即可,所有代表辞职都无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关于间接选举代表辞职程序。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间接选举代表辞职程序,一是书面提出申请,二是常委会通过,三是形成决议,四是上报备案公告。显然,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辞职,应该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形成接受辞职“决议”,而不是“决定”,同时,接受辞职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会常委会备案、公告。

关于直接接选举代表辞职程序。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对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辞职程序,一是书面提出申请,二是常委会或人代会半数通过,三是发出公告。因此,对于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辞职,只要常委会半数通过并予以公告即可,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做出决议或决定。

代表辞职无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代表法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责,一是审查代表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将代表资格终止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人代会报告。对代表辞职申请进行审查,显然超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责。

编辑:李娟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