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

时间:2024-03-04 17:04:0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天科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第一次会议为例会,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第二次会议一般在八月至十月间举行。

乡、镇人大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一般只有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有的还听取和审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报告。下面着重介绍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程序。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准备工作

  1.会前组织代表了解情况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人大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组织代表们了解人民政府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比如,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安排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向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特别是代表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帮助代表加深对人民政府工作情况的了解,以便在大会期间更好地行使审议权。

  2.向人民政府通报代表关注的问题

  在人民政府起草工作报告过程中,人大主席或主席团,可以将在代表视察和代表来信来访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向人民政府进行通报,以便他们在起草工作报告时有针对性地作出回应。

  3.向人民政府了解工作报告起草情况

  人大主席团决定召开人大会议后,应将开会时间及时通知人民政府,并确定提交工作报告初稿的时间。人大主席应与人民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工作报告的起草情况。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人大主席团汇报,听取意见,并根据主席团的讨论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

  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应当由乡(镇)长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口头报告,同时将书面报告印发代表,不应只作书面报告。乡(镇)长缺位或因故不能到会作报告的,可以委托副乡(镇)长向大会作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工作报告,应当公开,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同时,也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旁听席,允许公众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参加旁听。

  (三)审议工作报告

  1.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乡(镇)长的工作报告后,应当召开代表团会议进行审议。代表团会议由团长或者副团长主持。如主席团认为必要,也可以召开联团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2.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时,乡(镇)长、副乡(镇)长和其他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3.为了保证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深入的审议,人民政府应当向代表提供必要的背景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代表也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要求人民政府提供。

  4.代表团会议也应当公开,允许媒体采访和报道,但一般不安排旁听。如条件允许,也可以安排旁听。

  (四)主席团听取工作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和审议

通过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1.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后,主席团应当召开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团长对工作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2.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对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并将起草的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由常务主席提请主席团审议、通过。

  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应当准确反映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对今后工作的建议,这样在交付表决时,才能比较容易获得通过。

  3.主席团听取工作报告审议情况、讨论通过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时,乡(镇)长、副乡(镇)长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补充说明。

(五)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对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由主席团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交付表决前,应先由大会工作人员宣读决议草案内容。

  表决决议草案的方式,可由主席团决定。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电子表决器;没有条件的,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表决决议草案,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执行主席当场宣布,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六)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没获通过的处理

  如果对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没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参照县级人大对工作报告决议不满意的做法处理,即可以在当次会议上根据代表的意见对决议草案进行修改后再次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在下次代表大会上听取人民政府的补充报告,并经审议后作出决议。


供稿:宝鸡市金台区人大常委会退休干部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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