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代会年度例会可以提前召开吗?

时间:2024-01-30 20:37:5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崔厚元

 

为了选举产生新一届上级人大代表,有的地方人大将原本在年初召开的例会提前至12月召开,下一年度就不再召开人代会。对此,有人认为,人代会召开时间应该服从人大依法履职需要,提前召开并无不妥;有人认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下一年不召开人代会的做法是违法的。

笔者以为,鉴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将按惯例年初召开的人代会例会提前至上年度末,与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一并召开的做法,并无不妥。

首先,提前召开符合法律规定。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次数没有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为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适当提前召开,并且一般五年才遇到一次,这种情况符合“遇有特殊情况。”

其次,提前召开遵循人大惯例。按照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地级市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换届选举时,全国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大都安排在3月初举行,省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大都安排在元月中下旬举行,市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大都安排在元月初举行。为了不影响国、省、市三级人大人大依次如期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县级人大都会将例会提前至年末12月中下旬召开,在按惯例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时,一并选举产生新一届市级人大代表。

再者,提前召开节约行政成本。有观点认为,县级人代会可以在12月中下旬先召开一次,专门选举市级人大代表,到下年初再召开例会。这种做法固然可行,但是正值年末岁初,两次人代会时间间隔太短,不论政府部门抑或人大代表,大都事务繁忙,时间紧张。会期安排太近,不仅增加行政成本,也会提高社会成本。至于说12月份政府各项数据尤其财政预算数字统计出不来,其实并无大碍。因为1至11月份数据统计出来后,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已定,并不影响人代会审议讨论。况且,每年七八月间,人大常委会都会安排听取和审议政府上年度财政决算报告,审查并批准上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