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前考试不能“法外开恩”

时间:2015-07-28 20:22:2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天科

干部任前法律考试,是各级人大依法进行人事任免的必要环节,也是对人大选举或任命干部的规定要求。应该说,对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任前法律考试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进行普法宣传,增强干部法制意识,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的有效举措和手段。

 按理说,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拟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进一步强化宪法法律和责任意识,带头学法、用法、守法,积极参加干部任前法律考试,自觉接受人大的检验;然而在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人大任命干部不愿意参加法律考试、或有意逃避法律考试的现象。有的人为找借口、寻理由,到处托人说情,企图蒙混过关,视权力机关为“橡皮图章”;有的本人不来,请别人代考,甚至把试卷要来提前答好,一交了之,把严肃的法律考试当成儿戏;有的地方人大放弃原则要求,对一些领导干部有意开拖,法外开恩,让其免于考试,接受任命,搞特殊化,使干部任前法律考试流于形式,走了过场,未到起到应有的作用,并且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从而使干部任命的效果大打折扣。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不管你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个体,绝不能有任何特权。各级领导干部更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坚持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和义务,一定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坚持“凡任必考”,和接受任命要向宪法宣誓,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拿原则搞交换,拿人情搞关系,凡任前法律考试不合格,人事任命议案不研究、不提请审议。
总之,干部任前法律考试不能有例外,更不能搞特殊化。在相同条件下,应优先任用法律素质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甚至认为高人一等,不遵法守纪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暂缓使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被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敬畏法律、敬重人民,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人民当好家、用好权。
 
作者:张天科 职务:宝鸡市金台区人大财经工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