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7-02-08 09:55:15 阅读量:
胡建淼
一讲到公民住宅权的保护,人们大多会引用一条法谚:“风可进,雨可进,国王千军万马的铁蹄不可进。”
但这条法谚的来源至今也无法考证。一个版本是,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入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子。”
住宅不仅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更是公民的自由堡垒和精神家园。如果一个公民连住宅内也是不安全的,那么他就不可能有安全的地方。
在西方国家尤其在英国,人们认为住宅是家庭的城堡。英国的坎姆顿首席法官在主审霍柯尔诉莫尼一案中说:“凭一纸不知所谓的手令进入私人地方搜集证据,简直比过去西班牙宗教法庭的迫害还不如,没有一个英国人愿意在这种法律之下活一小时。这是一次公然对人民的自由非常斗胆的攻击。”在美国,把公民住宅权的保护纳入到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的“正当程序”约束之中。
1948年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中国把公民的住宅权定性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写进宪法。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国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首先要阻却对公民住宅的不法侵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同时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说明,没有搜查证,原则上是不得进入公民住宅进行搜查的。
其次,要规范对公民房屋的征收和征收中的拆迁。在城市,对公民私有房屋的征收拆迁,原来的基本依据是国务院于1991年制定、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两个条例将拆迁权授给了建设单位,结果出现了违法而野蛮的“强拆”。2011年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了先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一行政法规代替前一行政法规的进步意义在于:将拆迁权收归于政府,并且政府强制执行时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确立了对政府强制拆迁行为的司法监督。这一变化对于保护公民住宅权无疑是有利的。但剩下的一点遗憾是:无论是“征收”还是“住宅权”都属于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不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来规定,都显得“位阶”不够。我们期待着这一立法的变化。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的制定与实施,在推进保护公民住宅权方面作出了贡献,它将对公民房屋的征收决定的执行和拆迁都纳入到“行政强制行为”范围之内,并受到行政强制法的严格约束。法律“位阶”也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这向法治原则大大地靠近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