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7-18 19:54:35 阅读量:

  刑事诉讼制度被视为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测震仪”,是宪法的重要内容。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在这之前的三部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均未载入“人权”概念,这反映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权观念不断深入人心,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宪法的要求,突出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这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我国人权建设和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推进。

     一、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保障概述

    “人权”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是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每一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本着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理念,我国政府先后加入了多个国际人权公约, 并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而且,在2013年新刑诉法中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这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具有深远影响,尤其是对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保障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保障,除了指通过打击犯罪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以外,主要还指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等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行驶;第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和惩罚;第三,保证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惩罚。只有诉讼参与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保障,才能使诉讼结果的权利保障得到实现。从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来说,进行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保护人民,保障人权。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基本人权,要求在保障一般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保障犯罪人的权利。德国学者说过,“自从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现代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原因,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罚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是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但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法律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在强化保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同时,更应该保护好一般公民以及犯罪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立法体现

第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起,具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现行刑诉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辩护,显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辩护权在侦查阶段被剥夺了一部分。现在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但找回了缺失的这部分权利,而且还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从而得以切实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
  第二,拘捕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也就是说,不管什么罪名,只要是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都可以不通知,实践中侦查机关就可能为了便于侦破案件而以上述理由牺牲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知情权。针对这种情况,新条文至少做了三个限定:首先,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不再适用于任何罪名,而是只限定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其次,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像过去一样可通知也可不通知;第三,必须通知家属,而不是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家属知情权得到保障。显然三个方面,都是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体现。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