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宅基地界畔纠纷引发的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2-08 17:48:31 阅读量:

 

一、为界畔,邻里互争起纠纷
2015年10月份,家住周至县富仁镇的孙某正在建造自家新房时,遭到邻居吴某的制止。孙某在吴某的阻拦下,被迫停止了施工。吴某认为孙某侵占了自己北边一侧的宅基地,而孙某则主张自己是按照原来的老庄基建房,不存在侵占吴某宅基地一说。双方各抒己见,僵持不下。此时施工已经停止了数天,如果争议不能得到迅速解决,孙某不仅要承担施工工人的劳务工资,而且购买的建筑材料也会变质,损失将进一步扩大。
二、调解员巧施策略止干戈
急于建房的孙某此时心急如焚,在与吴某多次协商解决未果后,无奈之下,他请来了周至县人民法院在该镇聘请的特邀调解员杨某说和此事。调解员杨某收到申请后,迅速进行了纠纷登记。调解员调查了解到,孙某和吴某两家的宅基地都属于老庄基,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四址不明确。调解员认为,此时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因物权权属不明,法院也难以作出裁判。如果建议当事人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权登记,则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审核期限,对急于建房的孙某来讲并非是一个好的选择。为了尽快解决纠纷,恢复施工建设,调解员提出了“相互理解、搁置争议、共同使用、恢复建房”的调解方案。在镇综治办干部、村组干部的共同参与下,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7日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孙某以宅基地南侧为界建房,北侧30厘米的争议暂时搁置;二、吴某不得阻扰孙某建房施工;三、双方宅基地北侧争议的30厘米宅基地使用权归双方共同占有使用,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单独占用。达成调解协议后,孙某得以恢复建房施工,孙吴两邻重归于好。
调解员在调解该案时,采用了“搁置争议、共同使用”的方略,值得我们借鉴。这提示广大调解员在调处疑难民间纠纷时,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调解思路,以利于矛盾的解决。
三、宅基地界畔纠纷的特点及化解思路
可以说,因建房而引发的邻里纠纷在当下农村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可以说每天都会以不同的方式上演。即一方建房,邻居因宅基地界畔纠纷予以阻拦,如果纠纷不能得到妥善解决,轻者会闹上法庭,四目相对,重者会大打出手,引起治安案件甚至是刑事案件,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该类纠纷的特点,拓展调处该类纠纷的方式方法,为妥善化解该类纠纷提供好的思路。
笔者对近年来周至县农村宅基地界畔纠纷做了一个大概的统计,引发宅基地界畔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宅基地权属不明,界畔不清,此原因约占80℅。除此之外,还有邻里关系不和睦等其它原因所致。总结该类纠纷的特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当事人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原因是很多村民的房子都是继承祖辈一代的老房子,老房子所占据的宅基地一般都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已经办理过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丢失。另一原因是历史上多次建造房屋时规划不整齐,侵占左右两邻宅基地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比如一些宅基地两侧基线呈曲线之状,这是历史上长期形成的结果,也会造成新建房屋时产生界畔之争。
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由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在人民政府未确立权属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予以确权,这对司法上裁判该类纠纷带来了困难。如果当事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不明晰,那么人民法院就难以作出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土地等自然资源的物权权属不明,当事人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只能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建议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确权。待物权权属最终明确后,当事人才可以以侵犯其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因此,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界畔纠纷,首先要对农村的宅基地进行一次统一的调查摸底和确权登记。我国农村面积大,农业人口庞大,要进行一次统一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是一件任务量浩瀚的工作。但为长远计,这也是一件关乎国计民生、关涉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工程。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早在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13年,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指导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权利,强化全社会的物权保护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除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外,还包括农村土体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预计在未来几年内,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也将陆续完成。
需要提示广大调解员的是,在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尚未完成之前,如果遇到该类纠纷,一定要做好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先行向行政机关申请确权。同时要加强调解力度,防止矛盾扩大,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陕西省周至县法院 唐卫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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