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贯彻环境责任原则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0-29 09:57:28 阅读量:

一、环境责任原则的概述

 (一)环境责任原则形成的历史背景
1.环境责任原则的由来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 环境长期被认为是无主物, 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组织和个人,只要对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没有造成直接的侵害就是合法的, 不必承担任何环境责任。但随着环境危机愈演愈烈, 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投人也越来越大, 使政府不堪重负, 并且形成越治理污染越严重, 治不胜治的恶性循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人们在物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形式, 在公共资源理论或公共委托理论的影响下, 24 个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于19 7 2 年在债权理论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性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pay’sprinciple ) , 或称为污染者赔偿原则。由于该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防治环境污染, 所以很快被一些国家确定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
2.环境责任原则在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演进
环境责任原则”的接受和确认,在我国环境立法中呈渐进深化过程: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则修改为“污染者治理”原则,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展为“污染者付费”原则(亦称“污染者负担”原则),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 “污染者付费”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从而全面确立环境责任原则。
 (二)环境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环境责任原则又称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自然资源的利用人或受益人应当对自然资源的权利人或生态服务提供人给予补偿。 对于环境责任原则,我们要明确“环境责任”的主体及内容。在我国立法上逐渐明确,环境责任原则是指造成环境问题的主体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环境责任主体限定在造成环境问题的主体上,指出其内容包括“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有的学者认为,除此以外,还应该包括政府的环境责任,即“谁主管谁负责”。还有学者指出,环境责任与环境保护基本义务以及环境民事责任和其他违法环境责任是相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中的环境责任是指造成环境问题的行为人或从事某项影响环境行为的行为人所履行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作为环境责任的主体和内容应该是广泛和丰富的。从主体上来讲,国家、政府、企业和公众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环境责任。总之,环境责任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各类主体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原则。
二、环境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污染者付费
    污染者付费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赔偿或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污染者付费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污染起作用,即事后的消极补偿。它作为国家保护环境的一种手段,也可以通过征收超标排污费或排污税等形式,来达到促使行为人减少对环境污染的目的。
    (二)开发者保护
    开发者保护是指对环境将进行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恢复和整治。构成生态系统的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任何一种开发利用行为都不仅可能会对原有环境资源造成不同形式、程度的改变和破坏,而且还会对周围的环境和生态系统构成影响。而盲目开发活动越发会导致环境和自然的破坏以及生态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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