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中合法性与合理性冲突的解决方法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0-22 16: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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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法院 任雯雯
一、案例介绍
原告:勉县勉阳镇某村民委员会
被告:晏某、邵某
第三人: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晏某签订了一份经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旱地、鱼塘(共计面积约15亩)及现有的机瓦房五间、圈舍一处、核桃树一棵交被告晏某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期限为2003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止,为期十年;承包费23000元,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合同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权利义务。2008年2月23日,被告晏某与其夫邵某将其还剩五年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期限为五年,双方签订了转让经营承包合同。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第三人及二被告立即归还上述承包合同中的标的物。
二、审判结果
本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标的物上土地附着物在短时间内难以清理,且第三方在鱼塘中还放有大量鱼苗,如果立即清理将给第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虽原告主张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归还承包合同中的标的物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存在难以交割的可能性,同时法官还了解到该承包的标的物极有可能被征用开发,原告害怕第三人不及时归还,有可能导致第三人“以包待征”给自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考虑到这些现实问题,我院法官多方调查,多次耐心调解,最终促使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原告归还土地承包合同中所指标的物,归还时土地附着物及鱼塘按零价值移交;第三人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勉县勉阳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交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期间的土地、鱼塘使用费,每年每亩500元,共计交纳使用费15000元,被告晏某、邵某对该笔使用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在审判过程中,合法性与合理性发生冲突,应该如何处理?
第一种观点: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审判。法律是法官判案的唯一准绳,只有遵守事实和法律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勉县勉阳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晏某、邵某约定的经营承包合同期已届满。依照《物权法》被告应返还原告经营承包的土地。
第二种观点:法官应在依法审判的同时,结合现实可能性,应当在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双方共赢的结果。
四、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在日常案件的审理中,法官经常遇到类似的事情。判决的结果虽然看似支持了一方的诉求,但是却损害了另一方的正当利益。在本案中,原告勉县勉阳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晏某、邵某约定的经营承包合同期已届满,但第三人在其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苗木,鱼塘里还有未处理的鱼苗,如果直接判决第三人返还土地,那么势必会给第三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会存在各种困难,还有可能造成上访上诉等情况发生,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
本案的主审法官在处理该案时,经过实地勘察、走访村民,了解到该块土地上的附着物情况以及周边同等质量土地的承包经营费用后,本着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进行案件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土地经营承包期限推迟两年,用以第三人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理其承包地上的附着物以及鱼塘里的鱼苗。在归还土地时,该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鱼塘按零价值移交,不仅能有限度的完成土地交接,也可以消除原告怕第三人“以包待征”的疑虑。在这期间,由第三人承担两年的土地经营承包费用,该费用根据目前土地承包费用行情上涨至500元每亩。这样的调解不仅保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也不会给被告和第三人造成较大的损失,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以上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