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9-07 18: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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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与此同时,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
去年兰州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兰州居民将有关水务公司诉至法庭,但兰州市中院拒绝了这一起诉状,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指出:“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主体,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案的主要障碍,上述法律规定导致公益诉讼有其名而无其实,各地公益诉讼立案少之又少,云南等地的环保法庭甚至一度面临“乏案可审”的状况。众所周知,环保公益“立案难”一直就是环境领域司法问题中的痼疾,而受害者众多、可能涉及一些地方“支柱企业”的环保诉讼,更是被不少地方法院视为“敏感”案件,不愿受理,并将环境矛盾推出法院大门。“立案难”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过于模糊,尚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表述不明;二是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中对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过于严格、狭隘,满足条件符合诉讼资格的寥寥数家,让司法实践中诉讼主体的的“高门槛”特征依旧。
如果法律只是为了设立而设立,不是为了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而设,法律只是一行行冰冷的文字。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司法诉讼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器,环境公益诉讼是维护环境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通过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要求其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公共利益的维护方面,主要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现、发展和维护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检察机关从传统上参与刑事诉讼活动逐渐向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转变,充当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角色,能够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
二、检察机关比起其他组织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具有较强的优越性。第一,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不负有直接管理国家政治、经济事务的职权,不牵涉地方和部门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排除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监督法院依法审判,容易保持超然的地位,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的违法行政行为涉及人员、地区多,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范围广,收集证据的工作量、难度都非常大,公民个人要凭一已之力,收集比较全面的证据,存在极大困难,因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较弱。第三检察机关能够从大局出发,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影响到正常的行政秩序。第四,检察机关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拥有丰富的诉讼资源和诉讼经验,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正是因为检察机关的这些优越性,具有较强的诉讼对抗能力,检察机关才能够更好的肩负使命,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检察机关已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自1996年以来,河南、山西、福建、山东、贵州、江苏、江西等省检察机关先后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国有资产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维护等方面提起了公益诉讼,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案例也屡见不鲜。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几乎成为一种通例。因此,赋予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更加充分的法理依据和现实可行性。
作者: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