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镇安:浅析因对举报线索处理不当引发的涉检信访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2-16 10: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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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对涉检信访进行了定义:涉检信访是指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属于涉检信访案件;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请求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或者赔偿监督的案件。这就要求我们应当严格依照规范程序进行举报线索管理,提高线索质量和办事效率,以适应检察工作的发展。
一、对举报线索的处理引发的涉检信访
从我院近几年举报线索处理中发生的涉检矛盾纠纷来看,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以及客观原因导致的涉检信访,主要有:
1、不属检察机关查处范围内的问题,举报人要求查处而上访。有的举报人不懂法律,不懂管辖分工,把不属检察机关查处范围内的问题统统举报到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对这类问题不予查处后,往往误认为是检察院推诿扯皮、不秉公办案,于是反复上访。
2、举报人不服检察机关的查处结果而上访。或是不服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不立案决定,或是不服检察机关对立案查办案件所认定的事实,认为检察机关是故意放纵、包庇犯罪分子,为此而上访纠缠。
3、举报人对未查结的举报线索追要答复而反复上访。认为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久拖不决,查办力度不够,故意搪塞举报人。
4、被举报人及其亲属认为检察机关办错案冤案、办案人员有违法办案行为而上访。
二、对举报线索的处理引发的涉检信访的原因
1、群众法律认识存在局限性是产生涉检信访的内在动因。受传统观念和自身素质的影响,群众在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同时,对法律法规认识上的错误观念根深蒂固,习惯于给自己举报的问题进行定性并给检察机关限定一个所谓的“期限”,有的甚至带有个人目的和利益需求,当检察机关没有在所谓的“期限”内办结或改变其认为的定性时,便对检察机关产生不满,引发涉检信访。
2、举报线索成案率低是产生涉检信访的客观原因。举报线索的质量关系到成案率的高低,由于贪污受贿渎职案件线索隐蔽,群众难以掌握,部分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未涉及到职务犯罪的具体内容;有的举报人为了引起有关部门对其所举报情况的重视,将举报情况故意夸大;有的举报人对社会和现实不满,对单位的财务管理混乱有看法,就把一些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信息拿来举报;有的举报人对单位领导有意见,甚至夹私报复,无论有无事实根据,抱着“告臭”对方的目的,反复向检察机关寄送举报信。这些质量不高的举报线索给检察机关查处带来很大的难度。此时,举报人往往认为检察机关查办力度不够,故意包庇被举报人,从而引发涉检信访。
3、检察机关在处理举报线索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涉检信访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受执法观念偏差、办案力量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侦查部门往往把精力投放在自挖案源和查办那些成案率高的线索上,而使得一些可查价值不大的具名举报被转入缓查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有些线索虽然查了,但受侦查水平、侦查能力的限制,迟迟不能突破,举报人因得不到答复,认为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久拖不决,从而导致涉检信访的发生。
三、预防举报线索处理中产生涉检信访的对策
举报线索处理中产生的涉检信访一般化解的难度都比较大,既牵涉了检察机关大量的精力,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引起重视,从源头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
1、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正确举报。通过举报宣传,引导群众依法、准确举报,是从举报源头预防涉检信访发生的有效对策。举报宣传贵在平时,要善于利用媒体、网络,利用下访巡访、登门拜访等形式进行宣传,达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效果。要明确宣传内容,从引导群众积极举报、正确举报的角度出发,重点宣传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举报途径和方法、检察机关受理职务犯罪的范围、职务犯罪的特点、罪与非罪的界限,让群众懂得什么是职务犯罪,怎样去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应该向检察机关举报什么、怎样举报等,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非管辖内、成案率低的举报线索流向检察机关,从举报源头上减少引发涉检信访的隐患。
2、狠抓举报线索查处,提高群众的信任度。群众最大的担忧是受理机关压案不查或查处不力、不了了之,只有更多地查办案件,才能取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消除群众的不满情绪,减少和化解涉检矛盾。如: 2010年春节前,我院在开展涉检信访大排查中,将两起上访多年、举报村干部贪污挪用的信访案件列为重点案件,要求反贪局根据线索经营中收集到的新情况、新证据,重新启动初查程序,通过加大办案力度,化解这两件信访案件。节后一上班,反贪局便组织力量进行初查,很快便突破案件,两起案件共立案查办6人,对此信访人非常满意,从此息诉罢访。
3、重视举报答复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答复方法。做好答复工作对化解涉检矛盾,减少和预防涉检信访的发生十分重要。要强化答复的说理解疑工作,如我院实行书面答复说理化制度,在《书面答复说理意见书》中,加强对有争议证据及事实的分析,并依靠说理充分展示处理结果的形成过程,起到了促进息诉的良好效果。要推行控申与业务部门联合答复制度,对息诉难度大的,必要时采取公开答复的方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律师以及信访人单位代表等人员参加答复,让社会各方参与,大家来监督,可以让信访人心服口服。如我市举报人鲁某向我院举报某建管所所长陈某贪污挪用所收取的农户建房费的问题,我院反贪局立案侦查后,因证据不足,拟作撤案处理。鲁某对此不理解,多次来我院上访,为让其信服,我院控申与反贪部门联合答复,并请来人民监督员参与,由于有人民监督员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对撤案的理由进行阐述,终使举报人打消疑虑,不再上访。在答复工作中,针对有心里障碍或情绪偏执的信访人,还可引入心里疏导法,聘请专业心里咨询师,准确运用心里学的知识,对其进行心里疏导,情绪平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