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基础法律关系的审查标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2-02 13:39:35 阅读量:

 

(勉县人民法院 李蕊)
【案情】
原告:何清
被告:广元某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砂石”)
2011年7月何与广元砂石经理即法人代张元经人介绍认识,后达成合伙协议,合伙开采位于汉江河畔某采砂点的砂石。在合伙协议中双方约定广元砂石在合作过程中借款给何用于办理证照、征用林地等相关事宜,该笔借款在今后的收益中扣除。2011年8月,张元以公司名义借给了何20万元,用于办理采砂许可证。何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该笔款项用于办理采砂许可证,并且采砂许可证必须在10月1日前办下来,担保人徐某林、刘某军。后在广元砂石和何清并没有实际性的合作生产,也未进行合伙清算的情况下,张元向何多次催收借款无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何某红归还原告广元砂石借款20万元及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
被告辩称,借原告200000元用于办证属实,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并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双方履行《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一部分,属于联营合同纠纷,在合作过程中的借款必须在清算的基础上才能主张权利。
【审判】一审中,法官通过对基础法律关系的审查,认为该笔借款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关系,通过被告提供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法庭对担保人徐某林、刘某军进行调查所做的调查笔录,都证实了该笔借款为联营合作协议中的一部分,应当在合伙清算之后,再裁判是否需要归还。所以,一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原告撤回了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争议焦点】民间借贷纠纷中基础法律关系审查标准是什么?
【评析】
在本案中,法官正是在被告就借据的内容提出抗辩后,通过对基础法律关系的审查,明确了该借贷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这种审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被告对自己辩称负担举证责任,即:证明是否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向法庭提供该《合作协议》);二是,依职权对该借款的两个担保人进行调查。这二者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借款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合作协议》中的一部分。从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与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有很大的区别。
一、基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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