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如何发现和搜集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案件线索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0-17 18:31:46 阅读量:

 

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线索的搜集与发现是当前民行检察工作的重点之一,没有线索就谈不上办案,不办案就谈不上监督,不监督就难以实现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展民事检察工作中,笔者感到,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工作力度,注重相互协调,与同级人大、法院就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出台了一些规定,为在本区域内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奠定了基础,民行检察有较好的发展势头。随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规则相继出台,给检察院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已由单一的审判监督转变为全面的诉讼全过程监督,但是法律监督在落实上有一定的难度,加之如今法院以社会和谐为主调,案件调解率高,审判水平也有所提高,办案周期长,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效果不理想等原因,造成案件当事人不愿来检察机关申诉而采取其他救济的渠道例如上访,民行案件线索就较为匮乏,这种现象如不采取有效的方法应对,将直接影响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那么如何更好的搜集和发现案件线索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宣传力度
这已经是老生常谈了,每每提起民行案件线索的收集举措,首当其冲的都是“宣传”二字。人民群众怎样才能知道人民检察院有个民行科,是专门来“医治”法院的错误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宣传就是一种手段。“酒香不怕巷子深”,这句话对民行工作也行不通。干什么吆喝什么,才是硬道理。那通过什么去宣传,使人民群众知道民行检察工作,了解民行工作呢?主要应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利用好检务公开栏,把民行检察的工作程序、方法、要求,通过公开栏向人民群众公布,使人民群众知道民行检察的受案范围、办案时限、办案要求,知道有什么样的案件可以找民行科,怎样找民行科。二是定点宣传。在法制宣传日,在人流量大、民事纠纷相对较多的村街、单位设立宣传点,宣传民行检察的职能、宣传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民行抗诉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点案例和取得的成果,使群众看到民行检察的前景。三是随机宣传。利用当事人来访、申诉、咨询等时机,在受理申诉、咨询的同时,广泛宣传民行检察工作,从民行检察办案的依据到办案过程以及民行检察办案的宗旨,合理费用的承担等进行宣传和讲解,使案件当事人从本质上了解检察机关办理民行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作用。当然,有条件的院还可以进行媒体宣传,利用当地的电台、电视台、刊物大力宣传民行检察工作,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民行检察的职能。
二、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广交朋友,广辟案源
律师、法律工作者与案件当事人联系紧密,对案件的判决、裁定的错误或者不足之处,也是心中有数,与他们交流自然可以了解不少民行案件线索,为提高民行检察办案数量和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能够经过检察机关抗诉能够得到纠正的一审案件,可以不经过上诉程序解决,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又降低了司法效率。实现多办案,办好案的目标,与律师、法律工作者联系、沟通是重要的一个环节。首先可以建立固定的联系沟通制度。与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制度,可操作性强,便于双方接受,而且联系的时机、场合也多样化,在不违背检察机关与其主管机关建立的联系制度的前提下,可以灵活,随机地进行沟通,共同研究、探讨,使一些通过抗诉能够解决的案件随时都能争取过来,提高案件数量。其次可以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从目前的案源情况看,律师代理申诉占有一定的比例,律师代理申诉能够减轻办案人员对理解案情的时间、精力的投入,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案件的错误之处达成共识,提高办案效率。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从接待、谈话等环节,检察机关要虚心听取其发表的意见,共同分析案情和法院判决;要进行办案通报,就检察机关办案的办结情况,及时通报给代理律师,听取意见,提高代理律师代理案件的信心。进入再审程序后,由于我们机关只发表抗诉意见,不参与法庭调查,办案人员要站在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克服为一方当事人说话的现象,与律师共同研究讨论出庭意见,使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让律师进一步细化,在法庭发表出来并引起再审法庭的重视,为改变原判决奠定基础,提高代理律师的成就感,同样也为下次携手合作打下根基。
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民行工作任重而道远,为了司法公正,为了群众的合法利益,民行检察干警应当主动出击,打破案源匮乏的“瓶颈”,积极探索出新的举措、新的方法、新的途径,为推动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工作快速发展。(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李从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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