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烜:实践中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证据模式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6-16 09:35:10 阅读量: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最常见的三类罪名,即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侦查实践中,三罪名具有相似的特点,证据模式也具有同一性,本文拟对三种罪名及其证据模式展开分析。
一、罪名辨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侦查难点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均属于贪污贿赂犯罪,这三罪在侦查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动发现案件难度大。因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中往往与国家权力结合在一起,并有合法的身份和形式作掩护,作案手段诡秘,大多又不直接涉及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这种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很强,不容易被揭发。
2、侦查活动一般“由人到事”。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侦查往往是通过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控告、举报等途径发现犯罪,在决定立案侦查前已经有明确的被控告人、被举报人。侦查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线索查明被控告人、被举报人是否有利用职权实施贪污贿赂犯罪。因此,检察机关只有在掌握立案所要求的足够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才能决定立案侦查。
3、侦查活动中的干扰多、阻力大。由于此类犯罪中的犯罪分子大多拥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权势甚至既得利益。为了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他们在案发时或案发中通常会动用各种政治、权力资源对抗侦查活动。同时,犯罪分子实施过程中结成的利益同盟体,还可能千方百计的对侦查活动进行阻挠,如串供、毁灭罪证、转移赃款赃物甚至帮助犯罪分子潜逃。
4、犯罪证据调取难、要求高。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基本没有犯罪现场、犯罪痕迹和被害人,对犯罪事实的查证主要依靠言辞证据和文书证据,如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词以及账册凭证、会议记录等,且证据形式单一,证据的数量、重量小,这些证据极容易更改又容易灭失。调取和固定犯罪证据的难度大、专业化要求高。
三、证据模式
由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具有以上的特点,在调取和固定犯罪证据方面就应特别重视,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第一,从犯罪主观方面来说,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是否成立先要弄清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看行为人是否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侵害国家或集体的利益,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词以及账册凭证等,如贪污罪,可从账面上反映出来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的意图。为了不被人发现,大多数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会将账面做平,采取此种手段侵吞公款。对于罪犯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需要结合其行为手段及一贯表现等证据予以综合把握。
第二、从犯罪主体方面说,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查清并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是正确认定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因此在认定这三种犯罪时,除了包括一般犯罪案件如犯罪嫌疑人年龄、简历等个体情况证据外,还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属单位性质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职权范围的证据,以及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有关单位隶属关系的证明。
第三、从犯罪行为方面来说,首先要看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从事公务,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能,依照法定程序,代表国家所进行具有国家管理性质的活动。其次,看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即是否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地位或者是由于其职权而形成的诸多便利条件。这里的职务之便不是指利用工作中对作案地点、时间的熟悉的便利条件。主要包括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1、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的制度规定,利用职务行为的文件、记录、批文等;2、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任职情况和职责范围等;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任职及职责范围情况,自己的职务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否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能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最后,看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如虚报、冒领、侵吞、窃取、骗取公款,甚至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及国有财产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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