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思维方式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5-30 18: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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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去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充分肯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反腐倡廉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职能,如何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预防出生产力贯彻于检察工作中,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提出一个新的课题。这个开创性表述,从思想方法、工作方法、社会效果三个层面指明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新的工作思路。
一、预防职务犯罪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含义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因此,法治思维需以法治为前提,以人治为对照。随着人类法制历史的发展,大家对法治虽然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认识,但核心内涵包括精神、实体、形式等层面已经形成基本共识。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
所谓预防职务犯罪法治思维就是指将我国现有法律的诸多要求和规定运用于预防职务犯罪主体和对象的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在现有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科学、合理、合法的逻辑思维方式。所谓预防职务犯罪法治方式就是指预防主体在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预防问题的方式方法。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是指预防职务犯罪不仅调整生产关系,更能促进生产力发展。预防职务犯罪正是通过保护生产力发展的主体,来促进生产力发展。全国检察机关每年立案查办4万多件职务犯罪案件,陕西省每年立案查办700余件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对象大多身处领导岗位,年富力强,对于各自负责的工作和行业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犯罪使国家、人民利益损失巨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的负面效应。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种局面,降低国家和社会的损失。
综上笔者认为,今后预防职务犯罪主体在预防调查、犯罪分析、警示教育、检察建议、预防宣传、预防咨询、预防介入、线索处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预防出生产力的理念运用其中,用科学、合理、合法的逻辑思维方式提高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将惩治与预防切实落实到检察实务中。
二、当前贯彻预防职务犯罪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现实局限性
实践中,一些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对象、社会等虽然认识到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对预防职务犯罪与检察工作的创新有深远意义,但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并没有自觉选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预防职务犯罪主体缺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的底蕴。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依据没有刚性,工作机构存在设置不统一、不合理的问题。如高检院、部分省级院、甚至个别基层院将预防设置为独立的内设机构,如预防处(科、股),有的则将其归入反贪局管理,将反贪局内务与预防工作合一;还有个别基层院的预防工作放在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如笔者所在的延安市13个县、区院,有预防职务犯罪科的仅有6个,大多数县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还处在游离区。法治文化包含了精神、制度乃至物质等不同方面,而法治思维则属于精神方面的文化要素。全国检察系统尤其是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人员都应当具备应有的法治意识、观念,才能在预防调查、犯罪分析、警示教育、检察建议、预防宣传、预防咨询、预防介入、线索处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
2、预防职务犯罪对象没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的敬畏。 敬畏,是人类对待事物的一种态度。“敬”指恭敬有礼,“畏”指心存忧惧。在十八大与习总书记讲话时代背景下,预防职务犯罪对象要加强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培养,养成敬畏法律之心。预防职务犯罪对象应深刻领会敬畏法律的内涵,因为法律作为限制公权力的利器,是约束官员恣意妄为的枷锁,这应当是所有预防职务犯罪对象必须恪守的法治信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