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斩断伸向精神障碍患者的黑手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5-14 16: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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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与智障妇女发生性关系案件引起的法律思考
牛亚军
本文由与一起智力发育迟滞妇女发生性关系,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处理上的较大分歧这一问题引发思考,从精神病人和智力发育迟滞妇女性权利保护着眼,通过分析立法现状、存在问题,提出具体建议,以期完善相应立法。
关键词:精神障碍患者 性权利 法律 思考
精神障碍患者属社会弱势群体,包括其性权利在内的各项权利理应受到法律更为严格的保护。然而,现实中与精神障碍患者性权利相关的一些案件,具体处理时情况不一,有的不了了之,有的治安处罚。之所以会出现同事不同罚的结果,其根本原因还在于与此类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近期我院办理了一起与智力发育迟滞妇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长达一年之久的案件,通过办案,笔者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对与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规定不够明确,造成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的混乱。下面,就完善精神障碍患者相关法律问题谈几点个人粗浅看法,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国有关与精神障碍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的立法现状。
(一)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从条文内容看,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三款规定了强奸罪从重处理的五种情形。单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看,并没有关于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应如何处理的规定。仅吸收了奸淫幼女罪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精神,对与精神障碍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现行刑法条款无明确规定。另外就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辩认自已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原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强奸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规定在2008年4月24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被取消。除此之外相关法律规范均没有关于与精神障碍妇女发生性关系如何处理的规定。
(二)从有关司法解释看。在2013年1月18日以前,对于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办案依据主要是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1984强奸司法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但这一解释于2013年1月18日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为由被明令废止,但经办案人员查阅,目前并无与精神障碍妇女发生性关系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使这一实际存在的社会问题在司法领域出现法律空白。
二、现实中存在问题
由于立法层面的制度缺失,导致与精神障碍妇女相关的一些社会问题特别是性侵精神病人这一具体问题在处理时无法可依,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一定的分歧和争议。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完全否定。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既然国家最高立法及司法机关废止了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相关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那么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就应依照普通强奸案的认定标准来处理,即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为唯一认定标准。对于不能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不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实践中,有观点以正常人和女精神病人结婚或同居为依据,完全否定1984强奸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简单、机械执法的典型表现,不符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司法原则。这样的处理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一方面会给部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借机逃避犯罪,造成刑法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另一方面,使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有违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
(二)部分否定。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旧的法律被修改、司法解释被废止后,现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还没有关于和精神障碍妇女发生性关系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并不代表国家法律就不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在精神病障碍患者性防卫能力明显消弱时,对其性侵犯仍然应当构成犯罪。因为1984强奸司法解答中规定了比较多的内容,其它内容都有新的法律规定,比如奸淫幼女罪等,但唯独没有关于与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相关规定。可见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类问题进行吸收和重新规定,因此对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仍应当适用1984强奸司法解答中的精神来处理。此种观点虽然在情理上能解释清楚,但在具体个案适用时,仍然争议很大,在某种程度上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经不起推敲和论证,有断章取义、牵强附会之嫌。在当前严格实行错案追究的大环境下,受疑罪从无原则的指导及趋利避害心理的主导,多数司法人员不敢冒险做出依据不明或者无依据的裁判。
(三)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如何保护和追究。现实中,精神病人的内容比较广泛,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逐年增多。集中体现在对精神障碍患者“要不要保护”和“要不要追究”两个大问题上。比如有人利用精神病人的特殊身份违法乱纪,将抑郁症等精神障碍类疾病认定为精神病,借机逃避法律制裁;有人利用精神病患者的弱势地位对其进行猥亵或者其它犯罪。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使得同案不同罚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候引起司法不公,使坏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有时候打击不力,使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让社会公众对法律产生质疑或者引发当事人借机闹访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从而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三、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建议和理由
建议最高立法及司法机关应尽快完善保护与精神障碍患者相关问题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和理由如下:
1、对精神病人的范围进行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如果立法暂时不能达到这个要求,可以先由两高进行司法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由最高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或者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