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明 :检察工作与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5-13 10: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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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司法体制弊端的凸现,极少数检察官贪赃枉法,各种媒体对冤案、错案如佘祥林、聂树斌等一系列案件真相暴露连篇累牍的曝光和渲染,涉诉无理上访的增加而被纵容,使司法公信力走到了危险的边缘,检察机关迫切需要重新认识担负的历史使命,重新诠释历史责任,重新培育社会公信力。提升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力,任重而道远。
一、司法公信力的含义
从词义上看,公信力的含义包涵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公”和“信”。所谓“公”是指社会公众,而“信”是指因信任而产生的认同和服从的心理感受。司法公信力就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在法治社会里,司法的公信力在于公正司法能够为大众所感知和认可,从而获得普遍服从与信赖,直至升华为对司法的信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正是对司法公信力重要性和来源的最好诠释。而检察公信力是人们对检察机关职能行为及信任程度的一种检阅,也是检察机关公共影响力的真实体验, 它关系着检察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关系着和谐社会构建的成效。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阶层以及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愈加错综复杂,各种新型的社会问题、社会纠纷不断涌现,使得检察机关的任务更加繁重。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检察公信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作用
在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邢事犯罪、民事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案件持续高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司法诉求的形式进入检察工作领域,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成为当前检察机关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内容、基本任务和重要途径。作为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承办的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可以说,检察机关办案的过程,就是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人民群众总是通过身边的事情和案例来感受法律存在和公平正义的。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对处理案件,解决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
(一)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助于依法治国战略的有效实施。社会公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没有社会公众知法守法积极性的提高,依法治国将是一句空谈。司法机关是依法治国的支柱力量。没有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或者说司法机关如果不建立起公信地位,依法治国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社会公众通过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查抗诉职责,看到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执法为民的坚定决心、执法力度,使公众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尊重,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有利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和社会利益的维护。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重要保障。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化身。通过公正司法,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才能使社会纠纷、社会矛盾最终通过法律的渠道得以化解,实现司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的职能目的。通过检察机关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社会公众产生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信任,从而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同时也避免当事人非理性行为介入司法诉求,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从而降低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当事人认同、接受检察机关作出的结论和处理决定。由于当事人信任检察机关,即使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当事人原来的预期有出入,也会因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认同而息诉罢访。当社会公众对司法具有较高的信任度时,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对自身行为的客观评价和自我反省,防止在处理旧矛盾时诱发新的矛盾。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和势态扩大,从而有效避免进京到省涉检访的发生。
三、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当前,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人们对检察官的信赖程度不高,无论检察院自身还是外部环境,都存在着一些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从人民检察院内部来讲,一些检察官作风不佳,形象不正;少数案件办案质量不高,损害人民检察院公平公正的司法形象;少数检察官和工作人员作风不正,责任心不强,纪律松懈、作风散漫,压案拖案、吃拿卡要,有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态度粗暴、对群众缺乏感情,甚至贪赃枉法、违法违纪,严重败坏人民检察院的整体形象,影响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的信任感;部分检察官缺乏大局意识,就案办案,机械执法,造成办案的社会效果不佳,检察院的工作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部分检察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特别是不善于做服判息诉工作,案结事不了;一些检察院基础建设薄弱,管理粗放,奖惩不严。这些因素使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从当事人角度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多元、诉求多样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越来越高,主要表现在对司法功能更加认同,对司法公正更加关注,对司法效率更加期盼,对司法过程更加重视。一些人对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了解不多,对司法预期过高,不能达到便转化为对检察院的不满;一些人法治观念淡薄,规避和违反法律,为达到胜诉目的,托人情、找关系、无理缠讼。
从人民检察院的外部来讲,来自方方面面的干预仍然存在,有的监督行为不够规范,造成社会公众对检察院工作的误解,影响检察院检察权威的树立,也给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带来负面影响。但是,我们还是要认识到,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主要还是在检察院自身。
四、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