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砍邻居并叫嚣的“官二代”胆从何来?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13-05-10 11:01:34 阅读量:

  倪洋军

  江苏靖江市人民法院日前对当地“公务员持刀砍人”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刀砍邻居的公务员陆剑波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一个月,赔偿各种费用4.3万余元。因陆剑波系当地公安局副政委之子,砍人现场曾称“公安局是我家开的”,该案去年8月在网络引起关注。(5月9日新京报)

  身为靖江市东兴镇党委宣传委员、统战委员,负责宣传、文化、统战、民族宗教等工作,并且系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副政委之子,按理应该很懂法、很理智、很明智,但是当其母亲与邻居因琐事发生争执、扭打时,其见状不分青红皂白,持刀挥砍并致邻居多处受伤,不仅一点不惧怕,还叫嚣“公安局是自家开的”,其性质之恶劣,令人发指。那么,这位“官二代”的公务员为何如此狂妄自大?其胆从何来?

  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论其身份如何、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党员干部尤其必须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但是,前文提及的这位镇宣传统战委员,在挥刀砍人的时候,已经全然将法律尊严抛在了脑后,藐视法律、践踏法律,近乎到了疯狂的地步。他的这种行为,充分暴露出了其无法无天、目无法纪的本质,这样的干部,不要说不配当干部,就是关他个十年八载,也一点不为过。拿法律当儿戏,其实也就是拿自己的前途当儿戏。一个不敬畏法律、不维护法律的干部,根本不可能真正拿起法律的武器替老百姓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将权力交给这样的人,组织上难以放心,老百姓也不可能满意。

  干部不论大小,都有着一定的权力。而权力向来是把双刃剑,运用得不好,极易扭曲、异化、张狂。有些干部,官没有多大,但其能将权力运用得淋漓尽致,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前文提及的这位刀砍邻居并叫嚣“公安局是我家开的”官员之子,倚仗的正是所谓的“特权”。在他看来,老子是公安局的,即便自己犯了法,也会有人帮顶着、担着、护着,并且说不定其走上镇宣传统战委员,也是在其老子的“庇护”下、“关照”下而顺利升迁的呢。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不难看出,这位刀砍邻居并狂妄叫嚣的“官二代”,其老子也难辞其咎。而要想权力不发飙,就必须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和约束的体制机制,将权力关在笼子里,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戴上“紧箍咒”。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司法实践中,不依法、不公正、不平等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些地方,以人情代替法律,以特权凌驾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执法不严,让一些人尤其是少数党员干部犯罪的成本太低。前文提及的这位“官二代”刀砍邻居,看起来只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但是由于其父子官员的特殊身份,并且其叫嚣“公安局是我家开的”的那种狂妄,已经不是简单的刑事或民事案件了,不严惩、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正法纪。而4月26日,靖江法院下达一审判决结果,陆剑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赔偿各种费用4.3万余元。伤者对上述判决结果不满,准备提起上诉。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官者,人民公仆也。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官员伤人,罪加一等。不讲法律、不守道德的官员,不要也罢。看来,加强对官员的法律教育、道德约束,刻不容缓。

 

来源: 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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