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城固法院:借款超过20年,法院是否会支持?

时间:2024-06-11 17:50:3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玉斌

借贷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分为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则具有固定性,为不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对义务人来说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对权利人来说民事权利极有可能得不到人民法院保护,具有极高败诉风险。

案件审理:1996年,张某因生意周转向王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后张某因经营不善生意亏损而无力偿还。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要无果,但碍于双方交情,一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现王某年过七旬,因病急需用钱,无奈只能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借款真实性确认无误,但被告张某提出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能再判自己还款!鉴于该笔借款确实超出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债权请求权,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对义务人来说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对权利人来说民事权利极有可能得不到人民法院保护,具有极高败诉风险。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也并不意味着民事权利的丧失或消灭,义务人同意履行的,则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也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请求返还。因此从诚实信用和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角度来讲,仍建议义务人据实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当然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才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础。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供稿| 城固法院

作者| 李玉斌

责编| 翟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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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协办|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