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名字与真名不符,出借人亲属凭这张借条能要回借款吗?看紫阳案例

时间:2024-04-17 17:21:5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许姗姗

 

朋友间习惯了互叫惯用名,

欠条也是签的惯用名。

可谁能想到因为债务,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了。

岚皋县官元镇小赵与紫阳县洄水镇钱长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系朋友关系。2013年9月,钱长有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小赵借款,小赵于2013年9月通过现金方式向钱长有出借160000元,钱长有以惯用名“钱旺”向小赵出具了借条,金额为160000元。

2021年2月,经小赵与钱长有对账,钱长有先后多次通过现金方式向小赵偿还了92000元,下欠68000元,钱长有收回160000元借条后又以惯用名“钱旺”向小赵出具了68000元的借条。

2021年9月,小赵因意外去世,小赵父亲是其唯一继承人。2022年10月,钱长有因病去世,借款仍未偿还。钱长有除存款外,还有一套房屋,钱长有父亲、妻子及子女系钱长有继承人。

后小赵父亲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钱长有父亲、妻子及子女在继承钱长有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借款68000元。钱长有父亲、妻子及子女辩称,钱长有名下的房屋是移民搬迁房,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对钱长有借钱的事情完全不知情,关于借条是否由钱长有出具,持怀疑态度。

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钱长有与“钱旺”系同一个人,日常生活中钱长有常使用“钱旺”作为名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钱长有向小赵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小赵与钱长有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钱长有应向小赵偿还借款68000元。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据此,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本案中,小赵已去世,该笔债权应视为小赵父亲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小赵去世后,小赵父亲系小赵唯一的继承人,向债务人主张案涉债权,其诉讼主体适格。

钱长有父亲、妻子及子女作为钱长有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在钱长有去世后,未作出放弃继承钱长有财产的表示,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钱长有父亲、妻子及子女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钱长有生前所欠债务。

庭审中,钱长有父亲、妻子及子女对借条是否为钱长有本人书写提出异议,但未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小赵父亲主张要求其在继承钱长有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6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2023年5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钱长有父亲、妻子及子女在继承钱长有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小赵父亲借款68000元。


来源:紫阳法院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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