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西安未央法院:业主在小区因踩浇水管滑倒 责任该如何划分?

时间:2024-04-15 20:44:0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贾媛丽

 

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则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日常生活中,业主在小区受到损害后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已成为一种维权手段。近日,西安未央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让我们一起通过该案看看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和边界。

一日清晨,某小区业主步行至内部道路的水泥台阶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湿滑黄色水管盘绕在台阶上浇灌花草,导致其踩到水管后滑倒受伤。后因赔偿事宜等问题,该业主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物业公司称,事故发生地点台阶宽敞,工作人员放置的黄色水管明显,不存在看不见或者看错的问题,其已经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业主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方面。对“物”的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二是主观方面。对“人”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承担责任的前提在于其有提供安全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该义务应当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能将安全保障义务扩大至有损害即应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日间浇灌花木时盘绕的黄色较粗水管已达到警示、提醒行人的必要限度,无须再通过放置指示牌或围挡、派员看守等措施对行人进行通知或保护。业主在看到水管后径自踩上、认为自己可以谨慎通行,存在较大过失。

最终,未央法院经审理认定该业主自担80%责任,物业公司为行人通行造成安全障碍,承担20%赔偿责任,判令该公司赔偿2.3万元。该业主提起上诉后,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对于风险隐患的装置、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指定专人进行定期安全巡查。侵权行为发生后,更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如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医救治、消除危险环境等侵权因素,还应积极赔付、配合履行保险手续等以减轻双方诉累。

就个人而言,个人是自身安全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健康安全承担谨慎注意义务,即在作出某种行为时,应当预见行为有可能产生的某种损害后果,并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此外,还应当树立固定证据意识,如发生了人身或财产损害需及时留存影像资料以还原事发经过、厘清各方责任。


来源:西安未央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