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收到入职offer却被“鸽”,劳动者又被通知“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该怎么办?

时间:2024-04-12 11:47:1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武清

 

书接上回

《劳动者被通知“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该怎么办》

在经历“你明天不用来上班”的争议后

小王自学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面临“金三银四”求职月

信心满满的小王又重新整装出门求职

成功收到了新单位的入职通知

但临入职前夕

却突然收到人事部门的通知

“对不起,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

因为上次成功维权的经验

面临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

“该出手时就出手”

一纸诉状直接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不予受理后

小王又将用人单位诉至碑林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6日,小王在招聘平台BOSS直聘APP上接收到A公司的面试邀请,于次日前往A公司处面试,成功面试到设计师岗位。

小王和A公司人事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3月18日:A公司邀请小王于下周一上班,并就上班时间、五险一金缴纳、薪资情况进行协商,最终双方确定小王转正工资为8500元/月,试用期为7000元/月,社保缴纳、公积金等。后小王告知A公司其因住房和回老家拿取行李需要几天时间延迟入职,暂时预估23日可以入职。A公司回复同意待小王处理好自己的事情及时联系。

3月22日:A公司通过BOSS直聘APP给小王发送入职通知,载明:入职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8点30分,入职地址以及入职所需材料,小王接受该通知书。同日14时43分,A公司却告诉小王因项目进度比较急,小王入职的岗位已经通知了另一位试用工,下周再安排小王过来报道。小王询问是否是已经招聘新的设计,A公司回复这个岗位只招一人,但因小王不能立即上班,后面再通知其入职。

4月1日:小王询问具体入职时间,A公司告知小王已经录用试岗人员,让小王找寻其他工作。

此后双方产生争议,小王诉请A公司赔偿其面试交通费和就餐费用、新租住房屋费用、不办理入职损失、社会保险损失、等待期间所丧失与第三方另行订立劳动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还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若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损失范围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本案中,小王从未向A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并未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因此双方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但是相互接触和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小王和A公司人事在微信聊天中明确了小王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社保缴纳等项,并发出入职通知书,双方已就用工的主要条件达成一致,此后A公司又以该岗位招聘了其他人员为由拒绝录用,有违诚实信用,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审理中,在本院释明后,小王以缔约过失责任向A公司主张各项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二,至于损失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一般应以信赖利益损失为限,即因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无效,导致信赖人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该损失应属于合理信赖利益范围。

本案中,关于小王主张的赔偿不予办理入职的损失和社会保险损失,因小王尚未入职A公司工作,要求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损失缺乏依据,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小王主张的找工作产生的支出以及丧失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的损失一节,小王从外地归来在西安找寻工作机会,A公司承诺其入职后又反悔,侵犯了小王的信赖利益,属于缔约过失范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具体损失数额,综合考虑小王择业合理期间及小王找工作的直接支出等因素,酌定A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的50%赔偿小王的合理经济损失。

该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时应履行审慎义务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资双方相互选择的结果,双方均享有缔约自由。但在缔约过程中,用人单位相较于劳动者处于明显优势地位,故更应履行谨慎义务。

用人单位要在对求职者的相应资质、岗位匹配度等进行全面考察后,谨慎做出录用决定,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应重承诺、守约定。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录用,应及时撤回录用通知,避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尽可能减少损失。

二、劳动者应注意留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入职前,应与用人单位就录用意向、就职时间、工资待遇等情况进行确认,增强证据保存的意识,对于录取通知书、磋商记录等证据注意留存。

同时,如劳动者需主张赔偿为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实际费用(如交通费等),应留存好实际支出的票据;如劳动者主张机会成本损失的,则应当提供其他用人单位发来的入职通知书等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出门打工,哪有不被“鸽”的

越过这些“你明天不用上班”的至暗时刻

在法官锦囊妙计的加持下

相信“小王们”终会有一个光明的前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