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5天就“玩失踪”,被起诉离婚又不愿退彩礼!看紫阳法院如何判决

时间:2024-04-07 17:15:3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良仪

 

“彩礼”亦称聘礼,

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表达

缔结婚约的诚意和尊重的一种方式。

随着彩礼数额的不断增高,

彩礼也脱“礼”向“钱”,

成为缔结婚姻的沉重负担。

基于离婚而引发的

彩礼返还案件也随之攀升。

紫阳县焕古镇贾英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甄美丽于202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按照习俗进行了看门户、订婚等成婚仪式,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23年3月按照农村传统习俗举行婚礼。

结婚不到5天甄美丽以家中有事为由回到娘家,贾英俊接其回家遭其拒绝。后贾英俊与甄美丽就离婚和退还彩礼事宜进行协商未果,此后甄美丽外出务工不再与贾英俊联系。

贾英俊认为双方闪婚没有感情基础,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故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甄美丽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157536元。甄美丽辩称,如果贾英俊坚持要与其离婚,自己也同意,但不退还彩礼,同意退还三金(项链、戒指、耳环)。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贾英俊主张与甄美丽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法院认为贾英俊、甄美丽经人介绍认识时间短,仓促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一起生活时间短,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不到几天甄美丽就外出不与贾英俊联系,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甄美丽无论是在司法所调解还是私下协商均同意离婚,双方明显无和好可能,故对贾英俊请求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贾英俊要求返还彩礼157536元的诉求,法院认为婚约财产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产生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由谁返还,返还多少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给付彩礼作为一种习俗,在涉及返还问题时,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在尊重习俗的基础上倡导善良风俗,文明婚俗,对彩礼数额较大的情形应考虑酌情予以返还。结合庭审查明及证人证言,扣除其他男女交往日常往来的花费、给亲属之间的小额金钱赠与、甄美丽陪嫁物品等价值数额,法院认定应当返还的彩礼现金金额为92300元。

对于贾英俊给甄美丽购买的黄金项链、耳饰、戒指是基于双方的婚约而购买,属于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属于一般的无偿赠与,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2023年8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贾英俊与甄美丽离婚,甄美丽返还贾英俊彩礼款92300元,和黄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耳环一对(价值共计17660元)。


来源:紫阳法院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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