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城法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时间:2024-03-20 15:20:1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例是最鲜活的法治教科书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

3月19日上午

新城法院召开

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

我们一起来看看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度

十大典型案件

1、肖某等16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法治利剑出击 斩断“套路贷”黑手

 

2、罗某某等19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重拳打击电信诈骗 守护好老百姓“钱袋子”

 

3、蔡某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等待期”不提示不等待守法经营需诚信

 

4、李某、张某等76户业主与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系列案

——示范调解促多案共赢 助推群体纠纷诉源治理

 

5、西安某置业公司与西安某电力集团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

——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妥处破产衍生案件

 

6、牛某与左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让“保护令”变成“护身符” 以法为盾护“她”平安

 

7、孟某与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言论自由有限度 文明社会法院护

 

8、广东某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某孕婴用品店侵害著作权案

——坚持比例协调原则依法保护“微创新”

 

9、“丽苑168”小区物业强制执行案

——多方协同破僵局 能动执行保民生

 

10、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新城大队与于某行政非诉执行案

——三方联动文明执行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 案例1 /

肖某等16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法治利剑出击 斩断“套路贷”黑手

裁判要旨

“套路贷”犯罪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还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对 “套路贷”犯罪应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认定 “套路贷”犯罪数额时,除扣除出借的本金外,对以 “保证金” “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如果行为人在索债时使用了殴打、辱骂、非法拘禁等暴力、软暴力手段,符合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 “非法债务”与套路贷犯罪暴力追讨的 “虚假债务”不尽相同,前者催收目的是实际获取非法利益,而后者暴力讨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二者在催收的目的及对象上有所区别,所以对套路贷犯罪中的暴力讨债行为不宜直接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应结合犯罪行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式、侵犯对象及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2014年起,耿某某(在逃)以亲缘、乡情、同学关系为纽带,纠集被告人肖某、王某某等人,在本市莲湖区、未央区等地,成立“解决贷”“臻成”等小额贷款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非法放贷。为将该组织做大、做强,2017年初,耿某某对其控制下的各非法放贷公司进行整合,合并场地、人员办公,统称为“亚辉控股”,并于同年8月23日,注册成立陕西亚辉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为谋取高额利益,该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利息低、无抵押、放款快为诱饵,诱骗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借款。在掌握借款人的真实身份、财产信息等资料后,诱使被害人签订单方、空白的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强定借款期限、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大肆开展“套路贷”犯罪活动,以手续费、服务费、首月利息、保证金等名义收取“砍头息”,巧立名目,收取家访费、介绍费、GPS押金、停车费、催收费、上门费等费用,借助诉讼、暴力、威胁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并收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经审计,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组织通过速易贷、邦赢、租易贷、亚辉控股等公司向已发现的269名借款人非法放贷104亿余元,其中仅通过POS机收取“砍头息”一项就收入297万余元。

该组织通过非法放贷、使用暴力和“软暴力”相结合的方式催收债务,有组织的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37起,致使多名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敢报警,不能正常工作、生活,间接导致多个家庭破裂,有人被迫举家搬迁,有人被迫变卖房产等。该组织还通过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助司法权力催收非法债务,多名被害人由于身陷套路,难以自证债务的虚假性,再加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被害人在财产被查封保全后被迫给付财物。该组织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公信力,严重破坏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裁判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等十六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八个月不等刑期。宣判后,被告人肖某等不服,提出上诉。

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主张带租拍卖较为常见,是影响不动产处置的难题。带租拍卖将影响到房屋的拍卖价格,对债权人利益实现产生影响。此类案件,对租赁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判断是审理的难点。本案租赁合同进行了备案,且租赁合同所载明的签订日期在设定抵押权之前,故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从租金支付、房产的实际占有使用等方面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及履行情况,对租赁合同关系的真实性作出准确判断,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

 

/ 案例2 /

罗某某等19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重拳打击电信诈骗 守护好老百姓“钱袋子”

 

裁判要旨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手机号码作为现代生活中重要的通讯联系方式,和公民生活息息相关,一旦被非法利用可能对公民个人生活和安宁构成侵害,且手机号码多为实名认证,能够识别到特定的自然人,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始,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先后在本市未央区、高新区、碑林区等租赁写字楼作为作案场地开展“引流上粉”业务,即招聘话务员,根据上线提供的话术单、客户电话号码底料单,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拨打电话诱骗他人加入上线指定的股票交流微信群(后续由群内实施诈骗的人员以推荐有内部消息的虚拟币、股票等金融产品为名实施诈骗),并根据进群人数获取佣金。

法院裁判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罗某1、罗某2、曾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万余条,罗某1个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罗某某、罗某1、罗某2、曾某某、邓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移动通信等信息网络,拨打客户电话并通过固定话术提供指引访问服务,引导客户加入他人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设立的微信群组,为他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明知罗某某等人从事“上粉引流”的犯罪活动,被告人聂某某、聂某1仍为其招募话务员,提供帮助;被告人徐某某、刘某、邢某某为其提供管理、统计、接送话务员等帮助;被告人王某、黄某、贾某某、谢某某、张某、林某某、王某1、张某某仍按照指示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拨打客户电话并通过固定话术引导客户加入指定微信群组,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遂对十九名被告人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七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二千元不等;责令各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作案工具电脑、手机、话术单、电话号码底料单若干,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多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并呈现出分工细化、各环节相互独立的态势。本案就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备阶段为实施精准诈骗进行引流的一种犯罪模式。该犯罪模式正被普遍滥用于诈骗团伙的“前端服务”,已成为诈骗手段链条化产业中的重要环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尤其是加强对前端涉个人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政策导向,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从源头上遏制信息网络犯罪,对于“吸粉引流”等新的诈骗形式严厉打击,守护好老百姓“钱袋子”。

 

/ 案例3 /

蔡某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等待期”不提示不等待守法经营需诚信

 

裁判要旨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等待期”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其有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就“等待期”条款以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如果保险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该项义务,投保人则有权主张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5日,投保人蔡某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子黎某投保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2013年5月7日,被保险人黎某在某三甲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高血压3级(极高危);2、脑梗死(多发性);3、面神经麻痹(左侧);4、颈动脉动脉粥样硬化;5、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病例载明:“主诉:发现高血压5年,右侧肢体无力10天;1年前有左侧面瘫病史,既往有精神分裂症。”后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被保险人本次事故为观察期内出险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原告蔡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赔偿金10万元。

法院裁判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等待期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应以合理的方式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做出提示,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并且保险公司对该义务是否履行负有举证责任,如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就该格式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原告蔡某某保险金10万元。

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身保险中的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通常在健康保险合同中,都有等待期约定。目前市场上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等待期有30日、60日、90日不等的几种设置;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最短的是90日,最长的1年,也有一些公司规定的是180日。“等待期”条款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金而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某些已经存在的健康问题,以此骗取保险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该“等待期”条款是否有效。从本质上讲,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的协议,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但是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无法与每一个客户都进行协商,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常常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提前拟定好合同以供其在经营活动中多次使用。为了防止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借格式合同损害相对人利益,《民法典》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的格式条款相对方。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其有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就“等待期”条款以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如果保险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该项义务,投保人则有权主张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涉案保险合同的等待期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故保险公司无权以“等待期”条款拒绝赔偿。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场活动的参与方均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司法引导市场活动参与者共同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对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 案例4 /

李某、张某等76户业主与某置业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系列案

——示范调解促多案共赢 助推群体纠纷诉源治理

裁判要旨

群体性纠纷案件不仅会导致基层法院案件上升,更易增加人民群众诉累,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中国不能成为诉讼大国”的指示,应立足“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职能定位,通过建立示范诉讼机制,明确批量性案件调处的“杠杆原理”,在对个案事实延伸查明的基础上,深挖、精细化审理个案,力促个案的和解,以个案带动批量案件的调撤处理,达到一案调解、多案共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构建诉源治理的新格局。

案情简介

李某、张某等百余名原告为新城区某小区业主,2016年前后与被告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在商品房交付720日内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被告于2018年向原告交付房屋后一直拖延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故原告等76户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法院裁判

经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批案件被告公司违约事实清楚,76户业主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超过百万,但被告公司因经营不善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未执行到位标的亦超百万。如简单的进行审理裁判,原告业主无法实现胜诉权益,被告公司也会陷入更加难以为继的困境。而本次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原告仅是该小区业主的一部分,后续有两批业主已准备起诉,被告公司面临的困境将会陆续扩大,届时负债累累会成为压垮被告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经深入了解,被告公司、小区物业公司均系国企,由同一公司出资设立,原告业主因被告延迟办证拖欠物业费多年,小区物业公司也因此入不敷出,原告业主与被告公司及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积压。如用延迟办证违约金冲抵物业费,则三方矛盾均能得以化解。本着纠纷矛盾实质性化解,从诉源治理角度出发,为帮助企业走出经营困境,经多次与三方沟通座谈,最终促使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以向物业公司支付等额物业费的方式冲抵违约金。冲抵完成后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批案件以法院力促双方和解后原告撤诉结案。

法院促成的该批案件的调解方案,经被告公司及案外人物业公司的共同出资人西安曲江某有限公司的认可,以其示范效应促成了后续两批共计111个案件的和解、撤诉。

典型意义

小案件关系大民生,本案是人民法院高效妥善化解民企纠纷,助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助推群体纠纷源头化解,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典型案例。新城法院在本案中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没有因为案情简单、单案诉讼标的小而一判了之,而是以“如我在诉”的态度,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佳处理效果。法院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掌握双方主要诉求和争议所在,了解到被告公司实际经营现状以及原告业主存在欠付物业费的事实,多次组织协调,平衡双方利益,促成双方和解,最终达到一案结、多案止。该批案件以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实现维护商品房交易市场的稳定性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双赢”局面;对资金链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以调解的方式给予其资金缓冲期,为企业纾困解忧,用司法“温度”助力营商环境;同时,该批案件以“一案精审”促成其他平行案件“多案化解”,从源头上减少了诉讼增量,真正地落实了诉源治理理念,实现了节资源、降成本、强治理的多重效果。通过“示范调解”,不仅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公正,生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也从法院内部深挖诉源治理潜力,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理念,具有典型意义。

 

/ 案例5 /

西安某置业公司与西安某电力集团公司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

——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妥处破产衍生案件

 

裁判要旨

债权人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或是否附有或解除条件,均可在破产清算前或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和债务予以抵销。在破产程序中,并未明确破产抵销权行使期限,因此,截止破产程序终结前均可进行抵销。

案情简介

原告西安某置业公司,原股东为:西安某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日公司变更为西安某电力集团公司100%控股。2020年7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指定西安某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决定,指定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为西安某置业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该置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2年6月30日,破产管理人为某电力集团申报的债权出具债权审查意见书,申请债权金额1.9亿元。2022年7月5日,破产管理人收到某电力集团请求就其对某置业公司负有的2763万元债务与某置业公司对某电力集团享有的债务进行抵销的申请和债务抵销通知。2022年9月21日某置业破产管理人向某电力集团作出公函,不同意某电力集团的抵销,并要求某电力集团在收到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破产管理人账户返还2763万元工程款,并于2022年9月26日通过邮寄送达至某电力集团。

法院裁判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破产案件衍生而产生的破产抵销权纠纷。某电力集团行使破产抵销权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某电力集团对某置业公司所负债务是否属于破产程序中债务抵销的禁止情形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关于某电力集团对某置业公司提出的债务抵销是否在有效期间的问题。根据《破产法》在破产程序中,并未明确破产抵销权行使期限,因此,截止破产程序终结前均可进行抵销。本案中,某电力集团虽在一、二次债权会议时未提出债务抵销,但在对西安某置业公司专项审核报告确定债务后,向破产管理人发出抵销通知。说明破产管理人对某置业公司的债权债务也需要专项审核报告来明确,而某置业公司破产案件并未审理终结,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亦未确定。因此,某电力集团提出的债务抵销符合抵销权行使的期间,于法不悖。

关于某电力集团对某置业公司所负债务行使抵销权是否符属于抵销的禁止情形。从原告某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提出某电力集团破产抵销无效的理由来看,其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禁止抵销。但是原告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某电力集团利用一人股东身份对某置业公司的债务系滥用权力所致。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并不混同。关于债务的性质,从原告某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某电力集团申请抵销的债务是在某置业公司与某电力集团之间基于工程分包产生的工程款债务,属于双方之间正常的债务,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某置业公司利益的情形。故某置业公司要求某电力集团支付2763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某置业公司与某电力集团之间的债务抵销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某置业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城法院首例破产衍生债务抵销权案件。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并未明确破产抵销权行使期限。即债权人只要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无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或是否附有或解除条件,均可在破产清算前或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和债务予以抵销。而本案中,某电力集团对某置业公司享有的债权经破产管理人确认属正常债权,且债务的负担不具有恶意抵销的目的,应属抵销范畴。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因破产人无力清偿,只能得到一定比例的偿还,甚至得不到偿还。而本案的典型意义,就是将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使其债权在抵销的范围内得到全额、优先清偿,不仅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债务人清偿债务。对维护债权人的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案例6 /

牛某与左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让“保护令”变成“护身符” 以法为盾护“她”平安

 

裁判要旨

人身安全保护令系为避免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解除所面临的家庭暴力的危险。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简介

女方牛某与男方左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左某曾手持菜刀威胁、殴打牛某,并在电话中威胁要伤害牛某及其家人。离婚后,左某仍对牛某进行威胁,根据牛某所提交的报警回执显示,牛某称在公园中左某追着其打。故牛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判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系为避免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解除所面临的家庭暴力的危险。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提交报警回执、照片、视频、通话录音、病历等,显示婚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曾手持菜刀威胁、殴打申请人,并在电话中威胁要伤害申请人及其家人。离婚后被申请人仍对申请人进行威胁,申请人牛某提交2023年10月15日报警回执,载明:牛某称在某公园其前夫追着其打。被申请人左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综上,牛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左某殴打、辱骂、威胁申请人牛某及其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牛某及其亲属。

典型意义

父之笃,兄弟睦,夫妻和,家之肥也。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我们倡导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当然,家庭内部发生矛盾在所难免,有时矛盾冲突还会演变为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不仅让受害者受到生理、心理上的伤害,给家庭成员带来无法治愈的情感创伤,也破坏了家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造成不良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大多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但实践中也存在夫妻离婚后、恋爱期间或者终止恋爱后发生肢体暴力、精神侵害的。2023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正式确立了“分手后”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向离婚后的受害方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系我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订后首次发出的“分手后”人身安全保护令,代表了在及时保障受害者人身安全上迈出的崭新一步,我们将持续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保护伞”,用法律武器摁住“家暴拳头”,守护家庭和睦,铺就社会和谐发展基石。

 

/ 案例7 /

孟某与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某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言论自由有限度 文明社会法院护

裁判要旨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扭曲价值观的集散地。劳动者通过自媒体发表极不负责、极为负面且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足以被认定为严重影响企业声誉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28日,孟某入职西安某交通公司,从事公交驾驶工作。2020年6月,孟某因在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打开手机抖音进行直播,被网友发现引发投诉事件。后其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造成一名乘客摔倒受伤。孟某遂即在其抖音发布视频中说“可惜乘客摔得不严重,要是再严重一点就更高兴”等不当言论。公司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孟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西安某交通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318.27元等。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孟某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车是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途径和便利选择,每天都会承运大量乘客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公交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公交车又是一个城市移动的宣传板,司乘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所属城市的形象。因此,公交司机作为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不但肩负着将乘客安全送达的重要使命,也担负着管理自己言行、为塑造良好城市形象贡献力量的重要责任,且要求标准因岗位性质而显然高于普通社会大众。孟某身为公交司机,在发生乘客受伤事故之后,不冷静反思分析,反而通过自媒体发表极不负责、极为负面且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其在视频中展示出的言行举止以及对乘客受伤事件的态度和反应,足以被认定为严重影响企业声誉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且经审查该解除情形也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不存在赔偿金向经济补偿转化的情节。综上所述,对孟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生效,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案件。随着时代与科技的发展,网络自媒体日益大众化、生活化,越来越多的人习惯通过自媒体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在劳动争议领域,有的劳动者也会把其工作中的经历发布到自媒体平台,这种表达方式本身无可厚非,但如果所表达的内容不客观、不真实,并充满负能量,就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相悖。此时,如果发布者未对其行为承担应有之法律后果,势必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给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带来不利影响。

本案中,孟某作为公交车驾驶员,本应全身心投入驾驶工作,以确保行车安全,然其却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抖音进行直播,置车上乘客和车外公众的安全于不顾。在车上乘客受伤后,孟某不仅没有心生愧疚,反而在抖音视频中说出了“可惜乘客摔得不严重,要是再严重一点就更高兴”等极不负责、极为负面的言论,孟某的所作所为不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法定义务,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敬业”“友善”背向而驰,对文明城市形象和良好公共安全环境的建立,都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孟某理应对自己的不当言行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到劳动合同解除事由的评价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不仅是对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执行,也是落实、落细党中央提出的“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治理要求。

 

/ 案例8 /

广东某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与西安市新城区某孕婴用品店侵害著作权案

——坚持比例协调原则依法保护“微创新”

 

裁判要旨

对于“抄袭”在先知名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而创作的三维美术形象,在审核该三维美术形象的外观上具备创新因素,即使存在较小程度的外观增设,就应当认定该三维美术形象具备独创性,即认定其美术作品的属性。但鉴于其独创性程度较低,在判处时应给予较低的法定赔偿标准。

案情简介

2018至2019年,广东某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创作并登记注册“百变校巴GOGOBUS三维形象01”“逗逗GOGOBUS三维形象”“迪迪GOGOBUS三维形象”“百变校巴GOGOBUSlogo”。2020年1月2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百变校巴”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8)第28类:游戏玩具、纸牌、棋等,并发行“百变校巴”儿童动画作品。2022年9月17日,原告委托他人前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后宰门与北大街交叉口向东约100米路南标识有“XX孕婴”字样的店铺。该店铺内贴有“西安市新城区某孕婴用品店XXX”等字样的营业执照,原告代理人购买了一件外包装标有“百变卡车”等字样的商品,通过手机支付宝支付价款50元。上述购买商品、销货清单经公证封存。2022年11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对上述公证实物以及经过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2012年7月26日,被告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孕婴用品、玩具、服装等零售。经比对,原告的卡通形象“百变校巴”为卡通形象大巴车,车身主体为黄色、局部配有蓝色,车头为卡通人物形象的眼睛和嘴,车头顶部有深蓝色帽子和两个红色的半圆形耳朵造型大灯。被告所销售玩具外包装的卡通汽车形象为卡通形象大巴车,车身主体为黄色,车头有卡通人物形象的眼睛、嘴,车头顶部亦有深蓝色帽子,该玩具外包装有黄色字体的“百变卡车”加两个汽车轮子的图文字样,原告“百变校巴GOGOBUSlogo”美术作品系黄色的配有两个汽车轮子“百变校巴”字样。被告所销售汽车玩具形象与原告百变校巴歌德动画形象均系卡通汽车形象,其车体头部蓝色帽沿和耳朵造型大灯形象高度近似,“百变卡车”字样与“百变校巴”部分文字相同且用色均为黄色。庭审中,被告提供涉案产品购货单据、支付凭证及供货商营业执照,证明涉案产品系西安XX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

法院裁判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美术作品百变校巴形象与超级飞侠美术作品均系卡通美术作品,但超级飞侠形象为飞机卡通造型,原告美术作品为大巴车,并非同一形象。至于其均有拟人性质的创作手法,即卡通人物形象的面部,但并不影响原告在歌德人物创作上有其独特形象之处,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只要具备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基于把交通工具通过拟人手法所塑造的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在原告作品创作之前有很多,类似的有汽车总动员中的卡通汽车造型、超级飞侠的卡通飞机造型等美术作品,均有类似的创作手法,原告百变校巴歌德三维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相对较低。

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尤其是以相同题材创作出来的美术作品,相似较为常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制度,属于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可认定著作权侵权。独创性低的作品尽管在保护资格上没有歧视待遇,但是保护程度较低。原告创作涉案美术作品的时间以及百变校巴相关卡通形象出现在市场上的时间早于被控侵权商品面世的时间。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百变校巴歌德人物形象均为卡通拟人形象汽车,对不同交通工具拟人化处理的卡通形象系常用的美术作品创作手法,但原告在汽车卡通形象的独创性在于其在车辆头部有蓝色帽沿和半圆形耳朵造型大灯的使用,而被控侵权产品在其卡通车辆的头部亦采用了与原告上述独创设计的形象外观样式,即车辆头部有蓝色帽沿和半圆形耳朵造型大灯的使用,系对原告涉案美术作品独创部分存在抄袭,其标识的黄色字样的“百变卡车”与原告美术作品黄色字体的“百变校巴”相似,上述特征使得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控侵权产品不具有独创性,系对他人在先美术作品的简单重组、复制。原告系《百变校巴GOGOBUS三维形象01》“歌德”动画形象、《百变校巴GOGOBUSlogo》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提供了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系购进,已支付合理对价,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抗辩仅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故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法律救济的维权合理开支仍应得到支持。对维权合理开支的具体金额,本院根据涉案诉讼的性质、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权利人市场整体维权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000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某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玩具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并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1000元。

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涉案三维美术形象是否能作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予以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否属于“一切与已知创作形式很近似的创作都不是智力创造”情形,从而否定对其予以著作权法的保护,具有一定的讨论价值,即是否肯定原告具备著作权权利基础。基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宗旨系为了保护创新的原则,虽然涉案作品在很大程度上具备对于在先知名域外美术作品创作表达方式的模仿,但本案的裁判结论肯定了原告方在三维形象中较小部分的外观增设具备一定的创造性,认定其并非在先美术作品的复制品,最终认可原告具备著作权。本案对涉案美术作品予以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就类案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有利于激励和保护社会创新的思想火种,让创新的“种子”在法律的“土壤”上生根发芽。

 

/ 案例9 /

“丽苑168”小区物业强制执行案

——多方协同破僵局 能动执行保民生

 

裁判要旨

针对西安市新城区“丽苑168”小区前期物业公司解聘撤场难、影响小区业主正常生活的问题开展强制执行工作,体现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案件中善意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案情简介

西安市新城区丽苑168小区前物业公司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服务问题曾与业主多次发生冲突,丽苑168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于2020年11月解聘该物业。后双方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根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原物业公司搬离西安市新城区丽苑168小区,移交物业用房及占用的地下室原有用房等场地场所,并移交所有物业管理资料。旧物业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断水断电的方式妨碍该小区业主正常生活,丽苑168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3年3月16日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旧物业尽快履行义务。

法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向旧物业公司负责人辛某某告知,要求其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一方拒不执行。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曾多次接待该小区业主来访,并得知旧物业通过注销业主门禁卡、不定期断水断电等方式影响小区正常运作和业主正常生活,经会议讨论,制定执行方案,尽快开展强制执行工作,确保小区居民生活。

原物业公司相关人员提前进入地下配电室关闭了电梯电源,并偷走电梯间电梯模块导致电梯无法运行。发现该情况后,执行干警当即决定步行至24层执行清腾工作,并与相关负责人联系要求其恢复电梯电力,保障居民用电和出行。与此同时,地面工作同步开展,为确保小区水电的正常供应,在执行干警查控一楼物业用房的同时,传唤小区内水工电工提供水房、电房钥匙,并分派干警分别前往小区监控室、水电房及控制室确保小区正常运转。清腾工作开展后,承办法官当场向物业负责人确认清点物品无误并签字盖章,本次执行工作在各位业主的掌声中顺利完成。

典型意义

物业和业主本易产生摩擦,之间纠纷素来居多,但因涉及人数众多、具体细节难以判断等原因,涉物业类纠纷始终是涉民生类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重难点,丽苑168小区物业强制清退执行案正是其中的代表。

本案标的不大,但事关众多小区业主的基本生活。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快速制定方案开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既确保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也通过司法强制手段及时清腾了不良物业,将善意文明与司法强制执行做到了有机统一。物业纠纷关乎群众生产生活,妥善解决物业领域矛盾纠纷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更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升的重要保障。本案通过多部门协同执行,邀请社会力量全程参与,合力清退了被炒三年“老赖”物业,恢复小区正常生活秩序,获得小区业主的一致感谢。本案切实解决了群众“急难愁盼”大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爱民“温度”、为民“速度”。

 

/ 案例10 /

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新城大队

与于某行政非诉执行案

——三方联动文明执行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裁判要旨

对于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缺乏履行能力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三方联动,积极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有效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也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2日,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新城大队在西安市火车站附近发现被执行人于某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于某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经过催告后于某仍未缴纳罚款,交运新城大队向新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详细查询于某财产情况,仅冻结到于某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内资金共计两千余元。于某到庭汇报称其平日以打零工为生,除照顾长期卧病在床的妻子外还要赡养耄耋之年的父母,且尚欠银行贷款数万元未能偿还,请求法院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并向法院提交了所在村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针对于某汇报的情况,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走访对于某收入进行了详细调查,在确认于某及其家庭生活确实存在困难后,执行法官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该笔罚款能否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支付。在沟通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该案诉讼前检察机关曾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遂与检察官取得联系并针对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的行政处罚执行案件如何实质性化解进行了探讨,检察官亦提出该案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法律修改下调了罚款金额。经过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三方共同商议,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对能否将于某的罚款金额下调进行公开听证。最终,被执行人于某与行政机关达成合意,行政机关同意将罚款金额下调至3500元,于某经过筹措于当日缴纳了罚款,该案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通过执行联动工作机制顺利执结的行政处罚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生活困难,履行能力欠缺,且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法律修改下调了罚款金额。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方面主动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联系,切实发挥执行联动工作机制重要作用,促成执行合力;一方面严格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执行工作,督促被执行人尽最大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多次协调后,三部门共同参与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并下调了行政处罚金额。

该案既是丰富执行联动模式、提升执行案件质效,打开执行工作新局面的一次有益探索,也是坚持能动司法的一次生动实践。执行工作中要坚持强制执行与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将法、理、情融为一体,该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温度,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