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法院:“限高”措施显威力 五万赔偿一次清

时间:2024-03-19 19:15:1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因被执行人刁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略阳法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采取“限高”措施后不久,被执行人主动联系上了执行法官,一次性将五万元赔偿款履行完毕。

经过略阳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刁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除已赔偿1万元外,剩余10万分两次付清。因刁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2021年陈某就第一期赔偿款5万元向略阳法院申请执行,并于当年执行完毕。2024年初,陈某申请执行剩余5万元赔偿款。

执行过程中,因联系不上被执行人刁某,执行法官向刁某的原同事和刁某的父亲了解到,刁某已经长期没有在略阳县居住,经常在云南省活动。考虑到刁某长期在外地很可能没有履行能力且会逃避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刁某的父亲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配合执行。就在执行法官考虑下一步执行工作如何开展时,刁某主动联系到了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5万元赔偿款。而刁某之所以愿意配合是因为刁某因急事要乘坐飞机,但因刁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法官对刁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导致刁某无法购买飞机票,在执行法官的督促以及执行措施的威慑下,刁某这才联系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5万元赔偿款,并希望执行法官在当天能够解除他的限制高消费。待确认刁某将5万元赔偿款交付到法院账户后,执行法官随即将刁某的强制措施解除。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0万元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

略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大力打击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等行为,不断提升执行质效,用好用足执行措施,力争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好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编辑:刘一笑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